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13

續纂。 一、旗民發遣人犯,係奉特旨着僉妻子,及例應僉妻者,聽遣所該管官,同本犯一例管束。本犯身故後,有情願㩦裝回歸者,該將軍等照例查奏,准其回旗、回籍。若非特旨僉遣,及例應僉遣之家屬,則本非罪犯,各該衙門於起解文内,務將隨往字樣註明。遣所該管官記檔安插,毋得概同本犯一例羈管。有願回旗籍,及本犯身故後,有情願㩦骸回歸者,即准回歸,報部不在奏請之例。倘該管各官故爲留難、刁蹬,不行奏報,及失於查察者, 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14

一、軍、流發遣人犯,到配後生長子孫,本犯在日,其子孫若欲往他處耕種、貿易,呈明該管衙門,聽其自便。至配所生長之女,本犯或許嫁他處,或寄養與人,亦聽其自便。

條例/tiaoli 15

一、賞旗爲奴人犯之在籍子孫,有前往遣所省視,及隨往之子孫原不在僉遣之内,欲行回歸,即赴該管衙門報名,即與印票,准其回歸,仍將隨往子孫回歸之處,照例報部。本 犯之主不得换勢羈留。倘有刁留、計陷不得回歸者,將本主照存養良家男女爲奴婢律治罪,該管官一併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6

編纂。 一、凡罪應緣坐,及造畜蠱毒、採生折割人、殺一家非死罪三人等項犯屬,仍照例僉發外,其餘一應軍、流、遣犯家屬,俱毋庸僉配。如有情願隨帶者,聽其自便,不得官爲資送。

條例/tiaoli 17

删除。 一、遣犯除有妻室者,例應僉發外,至遣犯之子女願隨者,聽;其不願隨者,不得同妻僉發。若妻已故有子女者,無論子女隨與否,只將該犯改發内地,不得因既有子女,同有妻之犯僉發外地。

條例/tiaoli 18

一、除强盗减等,及情罪重大僉妻發遣外,其他軍、流人犯,如父母年已衰邁,家無次丁,願留其妻侍養父母者,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免僉。

條例/tiaoli 19

一、軍、流人犯,除律應緣坐,並免死减等盗犯,及强、竊盜之罪應軍、流者,仍照例僉妻外,其餘軍、流各犯,俱免僉妻。若本夫情願㩦帶,及妻願隨者,聽,不必差押。其訊無妻室者,即據供爲定。於定案時,申報該上司察核報部。

條例/tiaoli 20

一、凡略誘、略賣、採生折割、藥物迷人、放火、發塚、興販硝磺、偽造印信,鹽泉、礦徒私銷、私鑄案犯,及兇惡棍徒擾害良民,罪擬軍、流各犯,悉僉妻充配。若伊妻實係老疾難行,及該犯父母老病應留妻侍養者,取結准其免僉。其餘軍、流各犯,仍照舊例行。

條例/tiaoli 21

一、免死减等盗犯,不論有無妻室,俱照例解部發遣寧古塔等處爲奴。其别項發遣犯,未經到部,及到部之時妻室病故,將該犯遞回原籍,改發烟瘴。其已由刑部咨送兵部轉發者,以山海關爲界。如解至關外,妻室病故,地方官一面竟行發遣,一面申報刑部。如在 開内,妻室病故,一面申報刑部,一面遞回原籍,照例改發。

條例/tiaoli 22

修改。 一、内地軍、流人犯身故,及妻子不願回籍,並會赦不准放還,其餘令該地方官給咨回籍。若婦人無子及子幼者,咨明本省督撫,令本犯親戚領回原籍,不准官爲資送。

條例/tiaoli 23

續纂。 一、例應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内,除伊妻實係殘廢、傷疾,或年逾六十,及該犯父母老病應留待養者,取具地方官切厅印結,准其免僉外,其餘一概僉妻發配。如有情願㩦帶子女者,一體官爲资送。其軍、流内改發烏魯木齊等感人犯,有情願㩦帶妻、子者,亦一併官爲資送。

條例/tiaoli 24

一、蒙古人犯例應僉遣之妻子,其隨從本夫者,照例交與河南、山東驛地當差。如本犯已經正法,其妻子單行發遺者,將該犯等酌發南省駐防兵丁爲奴。至僉解遞送之處,悉照應緣坐犯屬之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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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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