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shang 名例上,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Changshe suo buyuan 常赦所不原 → Jiaqing shisi nian 嘉慶十四年 | |
原例。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遇赦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 修改。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律應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如徒役未滿,遇赦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如已到流配所,加徒役已滿者,即照尋常流犯,减爲徒三年。 原例。 一、凡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之犯遇赦,查詢伊祖父母、父母,如願令其回籍者,始准减免。倘釋回後再有觸犯,復經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爲奴;旗人,枷號兩個月,仍發黑龍江當差。 修改。 一、凡觸犯祖父母、父母發遣之犯遇赦,查詢伊祖父母、父母,願令回家,如恩赦准其免罪者,即准釋放;若止准减等者,仍行减徒。其所减徒罪,照親老畱養之例,枷號一個月,滿日釋放,毋庸充配。倘釋回後再有觸犯,復經祖父母、父母呈送,民人,發往黑龍江 給披甲人爲奴;旗人,枷號兩個月,仍發黑龍江當差。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