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現行例。 一、凡有軍罪之犯,果有祖父母、父母係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應責四十板,其軍罪照依流收贖,存留養親。

條例/tiaoli 2

現行例。 一、 凡免死流犯,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依,家無以次成丁控告者,移文該地方官確查,取具印結,將流罪照旗下人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如已具題,案內于連擬軍、流、徒罪人犯,准其存留養親者,不必具題,亦照此發落。若該管官不行詳查,不實者,或被苦主訐告,或被傍人舉首,將本地方該管官交與該部議處,再部題完結。部内審結,及直隸各省督撫具題完結,照常審結。所擬軍流人犯、免死减等流犯,有以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依,無以次成丁控告者,行查該管官員、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將此等罪犯,如果有祖父母、父母老疾無依,無以次成丁者,地方官出具印結前來,仍行照例准其養親外,若將無年老祖父母、父母者稱有,將有以次成丁者稱無,隱匿、徇庇出結者,或原被告之人控告,或科道官指名參,或被傍人出首,将出結鄉約、地方,俱責四十板;十家長並兩鄰之人,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地方各官,俱交與該部議。將有以次成丁稱無,受銀出結說事之總甲、衙役,俱照出結兩鄰之例,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條例/tiaoli 3

現行例。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擬:軍、流人犯存留養親之例,具原疏内内未經聲明,及發遣時有控告者,該督撫嚴行確查,並取該管官印結,或具題,或咨部,俱照例准其存留養親。若有假揑情弊,將該督撫並地方官,俱交與該部,照例議處。其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如有控告年老殘疾,及無以次成丁者,仍照例不准行等因具題,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4

現行例。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擬:軍、流人犯有祖父母、父母,告稱老疾無依,家無以次成丁者,係宛、大二縣所屬者,停其副指揮吏目,具結送部,令宛、大二縣具結,中送府尹、治中,治中出結,府尹詳確嚴察。轉送如五城所屬者,亦停其副指揮(史)[史]目,具結送部,令掌印兵馬司出結,該城御史詳確嚴察。轉送外省,令知府、知州出具印結,司道官員詳確嚴查,申詳督搞嚴察、轉送。若有以次成丁而謊出印結,有受賄發覺者,從重議處。若有失查之處,發覺者將不行確查,各官俱照例處分。出結中送之後,若復令查出,或原官查出,據實首送,將本犯治罪,仍行發遣。查出之官免議等因具題,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5

原改現行例。 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發遣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查報部。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司道府官轉詳督撫,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餘罪收賄。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俱准存留養親。人犯在外省者,不必解部,該督撫照此例發落。若有揑出印結,及受賄事發者,從重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鄉約、地方、總甲、十家長、兩鄰内,有徇庇假揑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說事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遣外,官員及鄉約人等,得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者不准。

條例/tiaoli 6

續增現行例。 一、康熙五十年九月内,禮部會奏朝鮮國人殺害上國人等因具題,奉旨:這事情依議。據前往審事章京云:朝鮮國罪犯内有親兄弟三四人等語。本朝例内,兄弟俱擬正法,存留一人養親。這案内罪犯,若有親兄弟三四人,一着照此例議奏,存留一人養親,將此交與該部,咨行朝鮮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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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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