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shang 名例上,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Fanzui cunliu yangqin 犯罪存留養親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Li 5 | |
原改現行例。 一、凡部内題結軍、流、徒犯,及免死流犯,發遣以前,告稱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以次成丁者,如屬宛、大二縣民人,該縣出結,府尹確查報部。如屬五城民人,掌印兵馬司指揮出結,巡城御史確察報部。如屬外省民人,州縣官出結,司道府官轉詳督撫,督撫確察報部。軍、流、徒犯,照數决杖,餘罪收賄。免死流犯,枷號兩個月,杖一百。俱准存留養親。人犯在外省者,不必解部,該督撫照此例發落。若有揑出印結,及受賄事發者,從重論。失察者,交該部議處。其鄉約、地方、總甲、十家長、兩鄰内,有徇庇假揑出結者,杖一百;受財出結說事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地方官出結後,上司復令察出,或原官察出,及鄉約人等首送者,除本犯仍行發遣外,官員及鄉約人等,得免議。其在外人犯,咨解到部之後,告者不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