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0

續纂。 一、凡畱養之犯,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遠離父母者,即屬忘親不孝之人,雖與例相符,不准畱養。若係官役奉差、客商貿易,確實有據,及兩省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内者,令該督、撫於定案時,察核明確,附疏聲明,仍按情罪輕重,照舊例一體定擬。

條例/tiaoli 31

一、凡曾經忤逆犯案,又素習匪類,爲父母所擯逐者,雖遇親老丁單,不准畱養。

條例/tiaoli 32

一、凡軍、流、徒犯,審係姦、盗、誘拐、行兇,及有關倫理、擾害地方者,雖遇親老丁單,概不准其畱養。

條例/tiaoli 33

一、凡問擬死罪人犯,因親老丁單,照例畱養發落之後,復有干犯,無論輕重罪名,即 照現犯之罪,按律定擬,不准復請畱養。

條例/tiaoli 34

續纂。一、親老丁單及孀婦獨子畱養之犯,除實係戲殺、誤殺者,仍照例於題本内聲明畱養,法司隨案核覆外,其鬬殺之案,無論理直傷輕,或實係理曲,或金刃重傷,或雖非金刃而連毆多傷致死者,該督、撫於定案時,止將應待緣由於題本内聲明,不必分别應准、不應准字樣,統俟秋審時,查明該犯父母尚在、次丁尚未成立者,取結報部。刑部會同九卿核擬,入於另册進呈,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35

删除。 一、凡鬬殺案内,有理直傷輕及戲殺、誤殺等案,照例准其畱養。如該犯實係理曲,或金刃重傷,及傷非金刃而連毆多傷致死者,此等情重各犯,於定案日,俱議以不准畱養。各督、撫仍將不合例之處,附疏聲明,至秋審時,查明該犯父母尚在、次丁尚未成立者,於本内聲請,經九卿核准,另册進呈,恭候命下,將該犯仍照畱養例發落。 朝審案件,一體遵行。

條例/tiaoli 36

删改。 一、孀婦獨子有犯戲殺、誤殺等案,如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者,該督、撫查明被殺之人並非孤子,取結申明,具題法司核覆,奏請畱養。其鬬毆殺人者,審無謀故别情,該犯之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而又年逾五十者,定案時,亦准將應侍緣由,於本内聲明。至犯該軍、流、徒罪,除姦、盗、誘拐、行兇,及有關倫理、擾害地方者,照例科断外,其無知誤犯者,該督、撫查明,將果係獨子,及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之處聲明,報部詳核,照例分别,仍令按季彚題。

條例/tiaoli 37

一、凡養親之犯,在他省獲罪,審係遊蕩他鄉、遠離父母者,即屬忘親不孝之人,雖與例相符,不准畱養。若係官役奉差、客商貿易,確實有據,及兩省地界毗連,相距在數十里以内者,該督、撫於定案時,察核明確,按其情罪輕重,照例將應侍緣由,於題本内聲敘。

條例/tiaoli 38

一、凡鬬毆殺人之犯,如有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奉旨准其存畱養親者,將該犯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仍令該地方官酌量該犯之情由輕重。以傷至數處,又金刃致死者,爲重傷;非金刃,又止一二處,並戲殺、誤殺,爲輕傷。如係有力之家,情重者,追銀五十兩;情輕者,追銀三十兩,如果貧難無力之人,情重者,追銀二十兩;情輕者,追銀十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該督、撫先將該犯情重情輕、有力無力之處,於應侍疏内一併聲明,仍照軍、流畱養例,取具鄰、保、族長等甘結,並地方官印結報部。倘有知情捏結等獘,照揑報軍、流畱養例,分别議處、治罪。

條例/tiaoli 39

修改。 一、凡軍、流、徒犯,審係犯姦、强盗、誘拐、行兇,及有關倫理、擾害地方者,雖遇親老丁單,概不准其畱養。

條例/tiaoli 40

續纂。 一、凡獨子畱養之案,如該犯本有兄弟,併姪出繼可以歸宗者,及本犯身爲人後,所後之家可以另繼者,概不得聲請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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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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