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shang 名例上,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體例也 → Yingyizhe fanzui 應議者犯罪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改律。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應否勾問之旨,不許擅自勾問。有旨免究即已。若奉旨推問者,不可加刑,亦不得遽擬其罪。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多官會議。議定,將議過緣由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其本情,議其犯罪。先於奏本之内,開寫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若奉旨推問者,方才勾問,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欽遣大臣官員集議。議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其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實封奏聞,依律議擬。不用此律。十恶,或專主、謀反、逆叛、言非也。蓋十恶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故特表之,以嚴其禁。凡應八議之人,問鞫不加考訊,皆據各證定罪。 原條例。一、凡在京勳戚,用强兜揽錢糧,侵期及騙害納戶者,事發參究,將應得禄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事畢,方許照舊關支。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