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一、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 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傅問,不在此例。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仍候覆准,方許判决。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凌虐,亦聽開具凌虐實跡,不用經由合干上司。實封徑自陳奏,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條例/tiaoli 11

凡在京、在外大小官員,有犯公私罪名,所司開具事由,實封奏聞請旨,不許擅自勾問。指所犯事重者言。若事輕傳問,不在此限。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奏聞區處,分别事情曰區,議擬罪名曰處。仍候覆准,方許判决。斷定其事日判,發落其罪曰决。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禮凌虐,亦聽開具凌虐實跡,實封徑自奏陳。其被參後,將原參上司列款首告者,不准行,仍治罪。

條例/tiaoli 12

條例。 一、各處大小土官有犯,俱照流官例,一體處分。但土官例不食俸,如有應罰俸、降俸、降職等事,俱按品級,照流官俸罰米。每俸銀一兩,罰米一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依律科斷。

條例/tiaoli 13

刪改。 一、各處大小土官,有犯徒、流以上,依律科斷。其杖罪以下,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14

原例。 一、蔭生,及恩、拔、歲、副貢、監生,有應題參處分者,聽各衙門題參。其例監生有事,故應黜革者,不必題參,咨報國子監。國子監察明黜革,知照禮部。

條例/tiaoli 15

一、被參革職訊問之員,審係無故,俱以復定擬,不得稱已經革職無庸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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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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