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Qianlong wu nian乾隆五年 → Li 16 | |
修改。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内,接遞官亦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增)[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動罪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官即行竊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罪,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犯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