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1

原例。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遞加五日。 復犯軍、流罪者,均照逃軍枷號調發之例,一體辦理。

條例/tiaoli 52

修改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加五日。復犯流罪,及復犯軍罪,輕於原犯罪名,或於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調發;若 復犯軍罪重於原犯罪名者,即照復犯罪名加等調發,各加枷號一個月。罪至極透、烟瘴者, 仍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枷號三個月。

條例/tiaoli 53

原例。 免死减等發遣新疆、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盗犯,除脱逃被獲,仍照定例斬决外,如 在配所殺人,及犯别項無關人命犯,應斬、絞監候者,該將軍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 擬斬決,分别題奏,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犯該徒罪以上者,振動監候。犯該 笞、杖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至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殺人,仍分别謀、故、鬥毆,按律 定擬。

條例/tiaoli 54

修改。 免死减等發遣新疆、寧古塔、黑龍江等處盗犯,除脱逃被獲,仍照定例斬決外,如 在配所殺人,及犯别項無關人命罪應斬、絞監候者,該將軍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 擬動决,分别題奏,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犯該徒罪以上者,擬監候。犯該 笞、杖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至平常發遭人犯,在配殺人,仍分别謀、故、鬥殺,按律定 擬。如犯該遣罪者,在配所枷號六個月。犯該軍、流者,枷號三個月。犯該徒犯者,枷號兩 個月。俱鞭一百。犯該笞、杖者,各照應得之數,鞭責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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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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