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 |
原例。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遞加五日。 復犯軍、流罪者,均照逃軍枷號調發之例,一體辦理。 修改 一、軍犯在配復犯徒罪者,分别枷號。徒一年者,於配所枷號一個月,每等遞加五日。復犯流罪及復犯軍罪,輕於原犯罪名,或於原犯罪名相等者,即照原犯罪名加等調發;若 復犯軍罪重於原犯罪名者,即照復犯罪名加等調發,各加枷號一個月。罪至極邊、烟瘴者,仍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枷號三個月。 原例。一、免死减等發遣新疆、寕古塔、黑龍江等處盗犯,除脱逃被獲,仍照定例斬决外,如 在配所殺人,及犯别項無關人命,犯應斬、絞監候者,該將軍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 擬斬決,分别題奏,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犯該徒罪以上者,擬斬監候。犯該 笞、杖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至平常發遣人犯,在配殺人,仍分别謀、故、鬬毆,按律定擬。 修改。一、免死减等發遣新疆、寕古塔、黑龍江等處盗犯,除脱逃被獲,仍照定例斬決外,如 在配所殺人,及犯别項無關人命罪應斬、絞監候者,該將軍等奏咨到部,刑部查明原案,定 擬斬决,分别題奏,行文該將軍,於眾人前即行正法。犯該徒罪以上者,擬斬監候。犯該 笞、杖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至平常發遭人犯,在配殺人,仍分别謀、故、鬬殺,按律定 擬。如犯該遣罪者,在配所枷號六個月。犯該軍、流者,枷號三個月。犯該徒犯者,枷號兩個月。俱鞭一百。犯該笞、杖者,各照應得之數,鞭責發落。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