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 |
修改。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遇赦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 修改。 一、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類,及别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並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旗人,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册,擇其善者,挑選匠役、披甲,給與錢糧。三年内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人丁册後,復行犯罪者,即解送刑部,改發雲南等省,仍於年終,將復犯改發數目,該將軍於彙題一年内收到人犯數目,本内一併彙題,至奉旨發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爲匪者,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 一、凡改發極邊、烟瘴充軍之竊盜,在配復犯行竊,如審係一時掏摸,計贓無幾,及偷摘蔬果罪止杖責者,即於遺所枷號三個月。計贓復犯徒罪者,枷號一年。復犯流罪者,枷號二年。復犯軍罪者,枷號三年。令地方官按月點卯驗封,發市示眾。若計贼滿貫,復犯死罪者,擬以絞决。 一、閩省沿海府屬,如有金刃傷人問擬杖、徒之犯,或在配所,或徒滿回籍,仍執持金刃傷人者,俱發近邊充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