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ren you fanzui 徒流人又犯罪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
原例。 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内,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眾。倘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修改。 一、凡發遣人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羈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斬罪,正法示眾。尚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移改。 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銬,將年貌、鎖銬填註批内,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銬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鈐蓋印信,轉遞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銬,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銬,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銬官,俱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 原例。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不論次數、贓數,徒罪復犯者,擬以滿流。軍、流復犯者,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修改。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贓未至滿貫者,徒罪復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計贓滿貫者,仍照律擬絞監候。 原例。 一、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行竊犯案在三次以下者,仍照本例辦理外,如有在配行竊,犯案至四次者,即擬以永遠枷號,遇赦不准援免。 修改。 一、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在配行竊,初犯者,在配所枷號一年;再犯者,枷號二年;三犯者,枷號三年;至四犯者,即擬以永遠枷號,遇赦不准援免。 移改。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遇赦减等,减爲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 原例。 一、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類,及别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並奉天、寕古塔、黑 龍江等處旗人,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册,擇其善者,挑 選匠役、披甲,給與錢糧。三年内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册後,復行犯罪者,即改發 雲南等省。奉天、寕古塔、黑龍江等處人犯,解送刑部,轉發其各省駐防人犯,就近移交該 省督、撫,解往應發省份充配。該將軍於彚題一年内收到人犯數目本内,一併彙題。至奉旨發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兇爲匪者,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 原例。 一、八旗另户正身,及曾爲職官,發遣黑龍江、吉林及烏魯木齊等處者,俱當差。係家 奴,發遣爲奴。至八旗逃人匪類,發遣黑龍江、吉林、寕古塔者,令該將軍酌量各該處所屬 地方大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年有無改發之處,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會核彚奏。 | → booknam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