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條例/tiaoli 33

原例。 凡發遣人犯,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錯,將年貌、鎖錯填註批内,接逃官必按批驗明鎖錯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鈴蓋印信,轉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錯,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錯,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錯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如該犯於經過處所,辱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即行竊禁嚴香,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所,照原犯罪,正法示眾。尚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 犯罪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34

修改。 凡發遣人犯,於經過處所,厚官詐財、生事不法者,無論滿漢軍民,如係原擬斬罪 免死减等人犯,該地方官即行顯禁嚴審,通詳該上司,核明具題,將不法解犯,即於經過處 所,照原犯罪,正法示眾。尚州、縣官隱匿不報,或該管上司不行轉揭、題參者,俱交部照 例分别議處。如係平常發遣人犯,俱照徒、流人又犯罪律,分别治罪。

條例/tiaoli 35

移改。 一、凡發遣人犯,定名數,分起解送。如案内人犯眾多,至五名以上者,每五名作一 起,先後解送。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錯,將年貌、鎖錯填註批内,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錯 完全,於批内註明“完全”字樣,鈴蓋印信,轉前途。倘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 枉法律治罪。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錯,不復行查,不補加鎖錯,聽其散行,將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錶官,俱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

條例/tiaoli 36

原例。 一、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 除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不論次數、威數,徒罪復犯者,擬以滿流。軍、流復犯者,俱改發雲 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

條例/tiaoli 37

修改。 尋常竊盜問擬軍、流、徒罪,到配後,除犯非偷竊及所犯罪重者,仍各照律例辦理 外,其有在配、在逃行竊,審係一二次,威未至滿貫者,徒罪後犯,擬以滿流;軍、流復犯,俱 改發雲貴、兩廣極邊、烟瘴充軍。若犯至三次者,照積匪、猾賊例擬遣,計贓滿貫者,仍照律 擬絞監候。

條例/tiaoli 38

原例。 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行竊犯案在三次以下者,仍照本例辦理外,如有在配 行竊,犯案至四次者,即擬以永遠枷號,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39

修改。 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人犯,在配行竊,初犯者,在配所枷號一年;再犯者,枷號二 年;三犯者,枷號三年;至四犯者,即擬以永遠號,遇赦不准援免。

條例/tiaoli 40

移改。 一、凡在京、在外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及原犯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若遇赦减 等,俱减一年。其誣告平人死罪未决,應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者,若遇赦减等,减 爲總徒四年。若再遇赦,仍准再减一年。

條例/tiaoli 41

原例。 旗下另户人等,因犯逃人匪類,及别項罪名,發遣黑龍江等處;並奉天、寧古塔、黑 龍江等處旗人,發遣各處駐防當差者,三年後果能悔罪改過,即入本地丁册,擇其善者,挑 選匠役、披甲,給與錢糧。三年内不行改過,及已過三年,造入丁册後,復行犯罪者,即改發 雲南等省。奉天、寧古塔、黑龍江等處人犯,解送刑部、轉發其各省駐防人犯,就近移交該 省督撫,解往應發省份充配。該將軍於彙題一年内收到人犯數目,本内一併彙題。至奉旨 發遣旗下另户内,如有行爲匪者,該將軍另行請旨辦理。

條例/tiaoli 42

原例。 一、八旗另户正身及曾爲職官,發遣黑龍江、 吉林及烏魯木齊等處者,俱當差。係家 奴,發遣爲奴。至八旗逃人匪類,發遣黑龍江、吉林、寧古塔者,令該將軍的量各該處所屬 地方大小,分發安插,嚴行約束。如有不知改悔,即照例報部,改發雲貴、兩廣等處,仍將每 年有無改發之處,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會核集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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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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