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原律。 凡彼此俱罪之贓,謂犯受財枉法、不枉法,計贓爲罪者。及犯禁之物,謂如應禁兵器,及禁書之 類。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謂恐嚇、詐欺、强買賣有餘利、科 斂及求索之類。其犯罪應合籍没財產,姦黨及造畜蠱毒等罪,常赦所不原者,或有臨時特免。赦 書到後,罪人雖在赦前決訖,而家產未曾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抄劄入官守掌,及犯 謀反、逆叛者,財產與緣坐家口,不分已未入官。並不放免。若除謀反、謀叛外,罪未處決,籍没之 物送官,未經分配與人守掌者,猶爲未入。其緣坐人家口,雖已入官,罪人遇赦得免 者,財產、家口亦從免放。若以贓入罪,正贓現在者,還官、主。謂官物還官,私物還主。又, 若本贓是驢,轉易得馬,及馬生駒、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爲見在。其贓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餘皆徵之。若計雇工貸錢私役弓兵,私借官車船之類。爲贓者,亦勿徵。 其估贓者,亦據犯處地方當時犯時中等若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 一日爲銅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驘、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時雇工賃值,計算 定罪,追還。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謂船價值銅錢一十兩,却不得追賃值一十一兩之類。 其贓罰金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徵,入官給主。若已費用不存者,追徵足色。謂人原盗或取受正贓金銀,使用不存者,並追足色。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贓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監追年久,及入官贓二十 兩以上,給主贓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 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贓數多寡,奏請定 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寔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贓人犯,所在官司務年限監追,併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 遣,仍拘的親家屬監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監追。敢有縱令倩人代監,及挨至年遠,輒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軍官、旗軍但有監追入官、還官、給主贓物,值銀十兩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 將犯人先發立功納贖等項,各完滿日,還職着役,仍將各人俸糧、月糧,照贓數扣除,入官、還官、給主。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問刑衙門以贓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者,仍各照時值擬断。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侵盗錢糧,贓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擬正法。所侵錢糧,將妻、子勒限一年追完。如 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並本犯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亦限一年追 完。如限内不完者,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重罪 人犯遇赦免罪,止應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仍 分别入官,流徙尚陽堡。以上三項人犯應追贓銀,在省者,該督、撫令府、州、縣官員,當竭力 嚴追;在旗下者,都統、副都統令佐領、驍騎校,竭力嚴追。其官役貪贓事發,分别贓數多 寡,仍照律擬罪。所貪之贓,應追入官者,亦照侵盗錢糧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 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物價銀值多變少,或有需索勒掯等情,在外該督、撫,旗下該都統、副都統,即行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從重處分。

條例/tiaoli 6

原改現行例。 一、侵盗錢糧,贓重罪致死者,本犯照擬正法。所侵錢糧,着落妻、子勒限一年追完。 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並本犯家口、財產入官。若遇赦免罪,止應追贓者,亦限一年 追完。限内不完,仍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家口、財產一併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 糧,亦限一年追完。限内不完者,本犯並妻流徙遼陽,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遇赦免罪,止 應追贓者,亦限一年追完。限内不完,仍將家口、財產變價入官。其官役贪贓應追入官者, 亦照侵盗錢糧例行。承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物價值以多變少,及需索勒掯者,該上司官指名題參,交該部從重處分。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 一、凡應籍没家產者,照律遵行。惟軍機犯罪,於所籍没家產内,除妾、婢外,照依兵 丁例,仍給器械,及人口三對、馬三匹、牛三頭。

條例/tiaoli 8

現行例。 一、凡州、縣自理贖鍰,歲終造册申送按察司;布、按自理贖鍰,歲終造册申報督、撫;督、 撫歲終彚造清册題報刑部察核,如有以多報少,並隱漏等弊,該督、撫參奏治罪。其承問 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發數目,曉示各該地方。隱漏者,以貪贓治罪。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凡旗下入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撥,伊等在旗佐領下,俱各有定額,且各有該管之 主,應停止入官。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包衣、佐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枷責完結。

條例/tiaoli 10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下應入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包衣、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 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枷責結案。

條例/tiaoli 11

現行例。 一、凡官役,審實贓銀内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自行首告,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概行入官。

條例/tiaoli 12

原增現行例。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議,追比貪贓、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仍照定例議處。將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盡絕者, 將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財產,一併查明,移送該部,到日確查。應免者,豁免;應入 官者,入官。保送、承追、督催各官,應照例免議。至保送家產盡絕之後,該佐領、驍騎校、 小撥什庫内,有一人將隱匿家產查出者,本犯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監禁重犯,免罪。若本 犯自首,亦免罪。其督催、承追各官一併免議。其隱匿家產,或被傍人首告,或另有發覺 者,將承追佐領、驍騎校革去佐領、驍騎校;參領,降三級畱任;都統、副都統,各降一級畱 任;小撥什庫,鞭一百。如隱匿家產,若本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不行查出,或被都統、副 都統、參領查出者,將佐領、驍騎校亦革去。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鞭一百。至承追、督 催各官,若有扶同隱匿之處,發覺者,照九卿所議從重議。至此等歸旗人等,俱令五個月內 歸旗。於起解時,該督、撫並地方官,即將犯人家產、人口查明,造寫清册,咨部到日,轉交該 旗追還。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隱匿,亦未可定,再限地方官六個月查明。結報後有隱匿之處發覺者,照例治罪等因具題。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13

原改現行例。 一、追比貪贓、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照例議處。 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盡絕,該部核察,應豁免者,豁免;應入官 者,察取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家產入官,承追、督催各官免議。至保送之後,如有 隱匿家產事發者,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俱交該部照例議處。撥什庫,鞭一 百。本犯如係重罪,現在監禁者,免枷責。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都統、副都統、參 領察出者,佐領、驍騎校仍交該部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如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察出者, 承追、督催各官,俱免議。本犯仍照前治罪。如本犯自首,則本犯及承追、督催各官,俱免 議。以上所隱及所首財產,俱入官。若承追、督催各官有扶同受賄隱匿者,事發,照律從重 治罪。至歸旗人員內有應追贓者,限五個月内,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併人解部,轉 交該旗追贓。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4

原增現行例。 一、凡倉庫銀米,督、撫、司道、知府年終以實在無欠申報、保題後有虧空,知府即行 報參者,免其分賠;如不行報參,别經發覺者,先着落虧空官追取,虧空官家產盡絕,着落 保題之上司官,均行賠補。至起解銀兩及漕糧等項,如有虧空者,將解官、運官審明追取。 如家產盡絕,亦着落該管上司官,均行賠補。若有借端需索等弊,亦許下屬官通報,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15

續增現行例。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漢軍、滿洲、蒙古,行追贓罰、侵那等項銀米穀石,該督、撫將追 完贮庫銀兩,於本年内解部。如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並出結之布政司等官題 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各旗都統,務於年終將已/未完數目,備造清册二本具题,送部 查核。如逾限不完,及不造册具題,將怠玩各官送參,交與該部查議。若督撫、都統庇屬員,不行送參,該部即將該督撫、都統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凡承追侵那、虧空贓銀,及分賠等項銀兩,於部文到日,定限一年追完。三百兩以 上之案者,承追每案紀錄一次。如一年不完,罰俸一年。再限一年不完,承追官降一級畱 任。再限一年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嗣後,承追不及千兩之案,仍照三年之例參處外,一 千兩至五千兩者,以五年爲期,每年每案追完,二分;五年之内,十分;全完,免其處分,予 紀錄一次。遞年每案完,不及二分者,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四參, 又降一級。俱留任戴罪承追。五年限满,全完,開復;如不完,照所降之二級調用。至五千 兩以上之案者,亦以十分爲率,勒限五年。初限不完,䧏俸二級;二限不完,罰俸一年;三限 不完,降一級;四限不完,又降一級。畱任五年限滿,完至七分者,將所降二級准其開復。 另行按年起限承追,如完不及七分者,照所降之二級調用。接任官以到任之日起限一年, 限内追完一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一級;追完五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二級;追完一萬兩以 上之案者,准加三級。此等加級,若遇别案承追應降調者,准其抵銷。如能於一年限内,追 完一萬五千兩以上之案者,交與該部,以應陞之缺即用。其督催各官,如不及千兩之案,以照三年之例參處。一千兩至五千兩 以上,每案勒限五年,分數催追。遞年完至二分,免其處分。遞年完不及二分,知府、直隸州每案初參,降俸一級;二參,罰俸六個月;三參,罰俸 一年;四參,降一級畱任,俱令戴罪督催。五年限内全完,開復;如不完,降二級畱任,戴罪 督催。督撫、司道,每案初參,罰俸三個月;二參,罰俸六個月;三參,罰俸九個月;四參,罰俸 一年。五年限滿無完,各降一級畱任,仍另行按年起限督催,全完,開復。至在外催追武 職官員,及在京八旗行追之案,俱照此例議處。餘仍照從前定例遵行。督催虧空糧米,責 成糧道;鹽課,責成鹽道。非管理糧、鹽道員,俱免其並參。其欠帑人犯,如果任所無物可 變,行查原籍,又無的屬產業,或本犯身故,無可著追,實係人亡產絕者,該督、撫取具印甘各 結,保題到日,該部核明,准其豁免。如本犯現在任所,原籍又有的屬產業可以著追,各該 督、撫徇庇屬員,欲免處分,揑稱任所無物可變,請發回原籍,或揑稱家產盡絕,朦混題豁,該部核明覆駁。

條例/tiaoli 17

現行例。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應追贓罰、虧空等項銀米穀石,並該督、撫將追完贮庫銀兩,於本年内,務須解部。如 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並稱贮庫出結之布政司等官,查明題 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八旗都統行追銀米穀石,一年追完若干、未完若干,備造細數清册二本,於年終具題,與刑部檔案對明。

條例/tiaoli 18

現行例。 一、凡各省贓罰、贖鍰、私鹽變價等項銀兩起解者,免其具批刑科,仍照例具批刑部, 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倘書役人等指稱估騐、掛號等項名色勒索,及棍徒包攬代交,俱 從重治罪。係官,交與吏部,嚴行議處。再,各省解官不親身到部投批,尋覔包攬之人,遲延生事,刑部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嚴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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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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