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囚犯,但有還官财物,值銀一十兩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贼二十 兩以上,給主贼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納者,果全無家產,或變賣已盡,及產雖 未盡,止係不堪無人承買者,各勘實,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威數多寡,奏請定 奪。若不及前數,及埋葬銀監追一年之上,勘度全無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擬發落。

條例/tiaoli 2

原條例。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軍追賊人犯,所在官司務年限監追,並至一年以上,先將正犯發 遣,仍抱的親家屬追。如無的親家屬,仍將正犯监追。敢有縱令情人代監,及接至年遠, 轉稱家產盡絕,希圖赦免者,各治以罪。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軍官、旗軍但有监追入官、選官、給主購物,值銀十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納者, 將犯人先發立功納職等項,各完滿日,還職着役,仍將各人棒糧、月糧,照贼數扣除,人官、 還官、給主。 原振:今凡追銀,俱有定例,並不分别軍、民。其武職官,亦無立功還職及扣除俸糧之 例。

條例/tiaoli 4

原條例。 一、問刑衙門以職入罪,若奏行時估,則例》該載未盡,及雖係開載,而貨物不等難照 原估者,仍各照時值擬断。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侵盗錢權,賦重罪至死者,本犯照擬正法。所侵錢糧,將妻、子勤限一年追完。如 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並本犯家口財產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糧,亦限一年追 完。如限内不完者,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尚陽堡,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此等重罪 人犯遇赦免罪,止應追職者,亦限一年追完。如限内不完者,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仍 分别人官,流徙尚陽堡。以上三項人犯應追賊銀,在省者,該督撫令府、州、縣官員,當竭力 嚴追;在旗下者,都統、副都統令佐領、驍騎校,竭力嚴追。其官役食戚事發, 分别藏數多 寡,仍照律援罪。所貧之賦,應追入官者,亦照侵盗錢糧例遵行。其旗下人,亦照此例。承 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價銀值多變少,或有需索勒指等情,在外該督撫, 旗下該都統、副都統,即行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從重處分。

條例/tiaoli 6

原改現行例。 一、侵盗錢糧,賦重罪致死者,本犯照耀正法。所侵錢糧,着落妻、子勒限一年追完。 限内不完者,妻及未分家之子,並本犯家口財產入官。若遇赦免罪,止應追賊者,亦限一年 追完。限内不完,仍將本犯並妻及未分家之子、家口財產一併入官。其流罪以下,所侵錢 糧,亦限一年追完。限内不完者,本犯並妻流徙遼陽,家口財產變價入官。若遇赦免罪,止 應追職者,亦限一年追完。限内不完,仍將家口財產變價入官。其官役贪職應追入官者, 亦照侵盗錢糧例行。承追官將犯人可變家產不行折變,或將產物價值以多變少,及需索勒 者,該上司官指名題參,交該部從重處分。

條例/tiaoli 7

現行例。 一、凡應籍没家產者,照律遵行。惟軍機犯罪,於所籍没家產内,除妾、婢外,照依兵 丁例,仍給器械,及人口三對、馬三匹、牛三頭。

條例/tiaoli 8

現行例。 一、凡州、縣自理顾錢,歲終造册申送按察司,布、按自理順錢,歲終造册申報督撫,督 振歲終彙造清册題報。刑部察核,如有以多報少,並隱漏等弊,該督撫參奏治罪。其承問 各官應開明罰職人姓名,及所發數目,曉示各該地方。隨漏者,以食赋治罪。

條例/tiaoli 9

現行例。 一、凡旗下人官之人,若仍照前分拨,伊等在旗佐領下,俱各有定額,且各有該管之 主,應停止入官。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包衣、佐領人送來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者庫。辛 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刑部責完結。 原擬;此條應删改。謹擬刪改,開載於後。

條例/tiaoli 10

原改現行例。 一、凡旗下應人官之人,令入各旗辛者庫。其包衣、佐領人送入官者,亦照此例入辛 者庫。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照流罪責結案。

條例/tiaoli 11

現行例。 一、凡官役番實贼銀内有虧短價值等項,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者,被害自行首告, 亦追給原主。督撫、科道參發,概行入官。

條例/tiaoli 12

原增現行例。 一、九卿、詹事、科道會議,追比貪威、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仍照定例議處。將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蓝絕者, 將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財產,一併查明,移送該部,到日確查。應免者,豁免;應入 官者,入官。保送、承追、督催各官,應照例免議。至保送家庭盡絕之後,該佐領、驍騎校、 小撥什庫内,有一人將隱匿家產查出者,本犯號三個月,鞭一百。監禁重犯,免罪。若本 犯自首,亦免罪。其督催、承追各官一併免議。其隱匿家產,或被旁人首告,或另有發覺 者,將承追佐領、驍騎校革去佐領、驍騎校;參領,降三級留任;都統、副都統,各降一級留 任;小撥什庫,鞭一百。如隱匿家產,若本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不行查出,或被都統、副 都統、參領查出者,將佐領、驍騎校亦革去。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鞭一百。至承追、督 催各官,若有共同隱匿之處,發覺者,照九卿所議從重議。至此等歸旗等,俱令五個月內 歸旗。於起解時,該督撫並地方官,即將犯人家產、人口查明,造寫清册,咨部到日,轉交該 旗追還。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隱匿,亦未可定,再限地方官六個月查明。結報後有隱匿之 處,發覺者,照例治罪等因具題。奉旨:“依議。”

條例/tiaoli 13

原改現行例。 一、追比貪威、侵那銀兩,限一年追完。若違限不完者,將承追、督催官員照例議處。 犯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若限内該旗保送家產盡絕,該部核察,應豁免者,豁免;應入官 者,察取本犯及妻並未分家之子、人口家產入官,承追、督催各官免議。至保送之後,如有 隱匿家產事發者,該都統、副都統、參領、佐領、驍騎校,俱交該部照例議處。撥什庫,鞭一 百。本犯如係重罪,現在監禁者,免責。餘俱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都統、副都統、參 領察出者,佐領、驍騎校仍交該部議處。撥什庫,鞭一百。如佐領、驍騎校、撥什庫察出者, 承追、督催各官,俱免議。本犯仍照前治罪。如本犯自首,則本犯及承追、督催各官,俱免 議。以上所隱及所首財產,俱入官。若承追、督催各官有扶同受贿隱匿者,事發照律從重 治罪。至歸旗人員內有應追贼者,限五個月内,該督撫察明家產、人口,造册並人解部,轉 交該旗追賊。其任所有無私置房產,再限地方官六個月察明。結報後有隱匿發覺者, 照例 議處。

條例/tiaoli 14

原增現行例。 一、凡倉庫銀米,督撫、司道、知府年終以實在無欠申報、保題。後有虧空,知府即行 報參者,免其分賠。如不行報參,别經發覺者,先着落空官追取。虧空官家產盡絕,着落 保題之上司官,均行賠補。至起解銀兩及漕糧等項,如有虧空者,將解官、運官審明追取。 如家產盡絕,亦着落該管上司官,均行賠補。若有借端需索等弊,亦許下屬官通報,參究 治罪。

條例/tiaoli 15

續增現行例。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漢軍、滿洲、蒙古,行追賊罰、侵那等項銀米穀石,該督撫將追 完財庫銀兩,於本年内解部。如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並出結之布政司等官題 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各旗都統,務於年終將已未完數目,備造清册二本具题,送部 查核。如逾限不完,及不造册具題,將食玩各官送參,交與該部查議。若督撫、都統庇屬 員,不行送參,該部即將該督撫、都統指名題參。

條例/tiaoli 16

現行例。 一、凡承追侵那虧空贼銀,及分賠等項銀兩,於部文到日,定限一年追完。三百兩以 上之案者,承追每案紀錄一次。如一年不完,罰俸一年。再限一年不完,承追官降一級留 任。再限一年不完,照所降之級調用。嗣後,承追不及千兩之案,仍照三年之例參處外,一 千兩至五千兩者,以五年爲期,每年每案追完,二分;五年之内,十分;全完,免其處分,予 紀錄一次。遞年每案完不及二分者,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四參, 又降一級。俱留任戴罪承追。五年限满,全完,開復;如不完,照所降之二級調用。至五千 兩以上之案者,亦以十分爲率,勒限五年。初限不完,降俸二級;二限不完,罰俸一年;三限 不完,降一級;四限不完,又降一級。留任五年限滿,完至七分者,將所降二級准其開復。 另行按年起限承追,如完不及七分者,照所降之二級調用。接任官以到任之日起限,一年 限内追完一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一級;追完五千兩以上之案者,准加二級;追完一萬兩以 上之案者,准加三級。此等加級,若遇别案承追應降調者,准其抵銷。如能於一年限内,追 完一萬五千兩以上之案者,交與該部,以應降之缺即用。其督催各官,如不及千兩之案,以 照三年之例參處。一千兩至五千兩 以上,每案勤限五年,分數催追。年完至二分,免其 處分。遮年完不及二分,知府、直隸州每案初參,降俸一級;二參,罰俸六個月;三參,罰俸 一年;四參,降一級留任,俱令戴罪督催。五年限内全完,開復;如不完,降二級留任。戴罪 督催督撫、司道,每案初參,罰俸三個月;二,罰俸六六個月;三參,罰俸九個月;四參,罰俸 一年。五年限滿無完,各降一級留任。仍另行按年起限督催,全完,開復。至在外催迫武 職官員,及在京八旗行追之案,俱照此例議處。餘仍照從前定例遵行。督催虧空糧米,責 成糧道;鹽課,責成鹽道。非管理糧、鹽道員,俱免其並參。其欠帮人犯,如果任所無物可 變,行查原籍又無的屬產業,或本犯身故無可着追,實係人亡產絕者,該督撫取具印甘各 結,保題到日,該部核明,准其豁免。如本犯現在任所,原籍又有的屬產業可以着追,各該 督撫庇屬員欲免處分,摆稱任所無物可變,請發回原籍,或揑稱家產盡絕,朦混題豁,該 部核明覆駁 。

條例/tiaoli 17

現行例。 一、凡直隸、各省八旗應追贼罰、虧空等項銀米穀石,並該督撫將追完野庫銀兩,於本 年内,務須解。如 不起解,刑部將承追、督催各官,並稱貯庫出結之布政司等官,查明題 參,從重治罪。其各省督撫、八旗都統行追銀米穀石,一年追完若干、未完若干,備造細數 清册二本,於年終具題,與刑部檔案對明。

條例/tiaoli 18

現行例。 一、凡各省贼罰、職錢、私驗變價等項銀兩起解者,免其具批刑科,仍照例具批刑部, 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查收。倘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掛號等項名色勒索,及棍徒包援交,俱 從重治罪。係官,交與吏部,嚴行議處。再,各省解官不親身到部投批,尋覓包攬之人,遲 延生事,刑部指名題參,交與該部,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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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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