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mo zangwu 給沒贓物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33 | |
一、應變田房產業,估價一千兩以上者,限一年變完。其僻小州、縣,有一千兩以上之 產,及通都大邑,價值數千兩以上者,令督、撫酌量分作二年或三年完解。其分作二年者,先 交價銀一半;分作三年者,先交價銀三分之一。即令售主管業,其餘銀兩,於該年限内交清, 給與印照。該管官先將分年完解之處,詳明上司咨部,所收銀兩逐年解交藩庫,出具庫收,送部 查核。如完解不及該年分數,及二年、三年以後不完者,將地方官查參交部,按年分别議處。若於一年限内追完,及全完數千兩以上者,交部分别議敘。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