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59

原例。 一、在京、在外問過犯,但有還官威物,值銀一十以上,及入官職二十兩以上,給 主職三十兩以上,監追一年之上,實力不能完者,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職 數多寡,每於歲底彙題,請旨定奪。若不及前數,監追一年之上,勘實力不能完者,俱免追, 各照擬發落。

條例/tiaoli 60

一、凡命案内减等發落人犯,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三個月追完。有物產可抵者,亦著 於限内變交。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滿,勘實力不能完,將該 犯即行發配,一面取具地鄰、親族甘結,該地方官詳請,督搞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匿發 覺者,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61

修改。 一、在京、在外應行追賊人犯,除监守盜及搶奪、竊盜之職,並過失殺人應追埋葬銀 兩,仍照各本例分别辦理外,但有還官賦物值銀十兩以上,着監追半年,勘實力不能完者, 開具本犯情罪輕重、監追年月久近、藏數多寡,按季彙題,請旨定奪。其入官職二十兩以 上,給主職三十兩以上,亦著監追半年。不及前數,着監追三個月,實力不能完,俱免着 追,一面取結請豁,一面定地解配發落,俱毋庸聽候部覆。其應監追半年者,除人犯先行發 落外,在内内由刑部, 在外由該督撫,仍各於黄底樂题一次。

條例/tiaoli 62

一、命案内减等發落人犯,應追埋葬銀兩,勒限一個月追完。有物產可抵者,亦著於 限内變交。如審係十分貧難者,量追一半,給付屍親收領。若限滿,勘 實力不能完,將該犯 即行發配,一面取具地鄰、親族甘結,該地方官詳請,督撫核實,咨請豁免。如有隱匿發覺 者,地鄰人等均照不應重律治罪,地方官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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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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