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犯罪自首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8 | |
一、 積慣屢次行劫盜犯之妻、子,並同居父、兄、伯叔與弟,如果據實出首,准其免罪, 將盗犯减等發落。如不行出首,一經發覺,俱照窩藏强盗坐家分戚律,發邊衛充軍。如盗 犯有妻無子者,將伊妻照入監探視例枷號,不准收贖。 亞等謹按:此條係雍正七年定例,查前例内稱“屡次行劫之盗犯,係大功以上親屬告 發,附近充軍”等語,是妻、子及父、兄、伯叔等自首,將本犯减等發落之處,前例已經開明。 其自首之妻、子等,准其免罪之處,已包在自首免罪律中,毋庸另行定例。至不行自首之父 子、伯叔、兄弟,俱發邊衛充軍;及有妻無子,將伊妻枷責之處,是較缘坐應流更重矣,似未 允平,無庸秦入。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