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31

修改。 一、凡未傷人之盗首,能於未發時自首者,發邊衛充軍。至聞拏投首,與悔過自首者 不同,照情有可原例發遣。窩家盜線,如有自首及聞拏投首者,亦照未傷人之盗首,分别充軍、發遣。

條例/tiaoli 32

一、凡强盗,除殺死人命、姦人妻女、燒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自首外,其夥盜雖曾傷人, 隨即平復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執持兇器傷人例,問邊遠充軍。其放火燒人空房,及田場 積聚之物者,依律問流。若計所燒之物重於本罪者,發邊衛充軍。若事主傷重,雖幸未死,不准自首。

條例/tiaoli 33

一、造意爲首之盗脱逃,如有夥盗供出逃匿所在確實地方,限一年之内緝獲。限内不 獲,將各盗照律題結。如限内拿獲者,將供出之夥盜照例免死,發遣黑龍江等處爲奴。若 係例應免死减等之夥盗,供出首盗逃匿確實地方,即行拏獲者,改擬杖一百,流三千里。

條例/tiaoli 34

一、夥盗除行刦一次者,於事未發之先,自行首出,仍照律免罪外,如行刦二次以上 者,事未發而自首,照未傷人之盗首事未發自首例,發邊衛充軍。若聞拏投首,亦照未傷人之盗首聞拏投首例, 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爲奴。

條例/tiaoli 35

一、跟随爲盜,並未傷人之犯,自行出首,將伊應得之罪,悉行寬免。

條例/tiaoli 36

一、凡遇强盗,係律得容隱之親屬首告到官,同自首法,照例擬斷。其親屬本身被劫,因而告訴到官者, 依親屬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