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科斷。若一罪先發,已經論决,餘罪後 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所論决之罪,以充後發之數。謂如二次犯竊盜,一次 先發,計購一十兩,已杖七十;一次後發,計贓四十兩,該杖一百,合貼杖三十;如有禄人,飾次受人枉法關 四十兩内,二十雨先發,已杖六十、徒一年;二十兩後發,合併取前職,通計四十兩,更科全罪,徒三年;不 枉法職及坐戚,不通計全科。其應職入官、物賠償、盗刺字、官罷職罪止者,罪雖勿論,或重科,或從 一,仍各盡本法。謂一人犯數罪,如枉法、不枉法職,合入宫;毁衡器物,合賠償;寫益,合刺字;職官私 罪,杖一百以上,合罷職;無禄人,不枉法職一百二十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類,各蓝本法擬断。

條例/tiaoli 2

條例。 一、凡囚犯遇蒙恩,例通减二等者,罪雖遇例减等,若律應仍盡本法者,仍依律一體擬断。如枉法、不枉法等職,仍須入官, 故云“仍蓝本法”。 等謹按:此條係前代之例,今無通减二等例款。其“仍盡本法”之處,已載在二罪俱 發律中,此條應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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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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