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現獲者稱逃者爲首,更無人證佐,則但據其所稱,决其從 罪。後獲逃者稱前獲之人爲首,問是實,還將前人依首論,通計前决之罪,以充後問之數。若犯罪事發而在逃者,聚證明白,或係爲首,或係爲從。即同獄成, 將來照提到官,止以原招决 之。不須對問。仍逃罪二等,在未經到官之先者,不坐。

條例/tiaoli 1

一、凡負罪潛逃之犯被獲者,除答、杖等罪仍照律遵行外,犯該徒一年者,加倍徒二 年;徒一年半者,徒三年;徒二年者,流二千里;徒二年半者,流二千五百里;徒三年者,流三 千里;流二千里至二千五百里者,加等發邊衛充軍;流三千里及發邊衛充軍者,擬絞監候;該絞監候者,立校;該斬監候者,立斬。其知情藏匿罪人者,照本犯原罪治罪。雖官员不准 折職,如窗藏之家出首,免其坐罪;本犯自行出首者,免其加罪,止照原犯之罪科斷。倘商 家與本犯朋比不行出首,除本犯及窗家照定例治罪外,將該管保長、甲長、地方及知情緊 鄰,俱杖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參 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2

一、凡該斬、絞之犯,事發到官,負罪潛逃被獲者,如原犯情罪重大,至秋審時無可寬 緩者,改爲立决;若原犯情罪尚有可原,懼罪潛逃,仍照本罪擬爲監候。其知情藏匿罪人 者,照律治罪。知情之鄰保、甲長,俱仗八十。該地方官稽查不力者,交部議處。如有屬員 藏匿罪人,該管上司不行糾參者,亦交部議處。

條例/tiaoli 3

一、凡免死减等發遣奉天、黑龍江、寧古塔、西安、荆州、 杭州、成都等處人犯,在逃潛 匿者,被獲之日,照例於發遣處即行正法。其平常發遗人犯逃走後,有行爲匪者,亦照例 於發遣處即行正法。如無行爲匪之事,於發遭處枷號兩個月,鞭一首,仍交與該管處嚴 行管束。若各該處旗下家人私自逃走者,加逃罪一等治罪。有爲匪之處,從重,歸結各該 將軍,仍將發遣人犯,並旗下家人私自逃走者,俱照例每月造册咨部,年底彙奏刑部,會同 兵部覆核,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脱逃,或脱逃後盡數全獲,逐一分晰具題,恭候欽 定,賞罰施行。

條例/tiaoli 4

一、各處將軍每年派官二員、驍騎校二員,帶領領催、兵丁專輯逃人,除明知故縱、受 販賣放者交部治罪外,其不實力緝擊者,另委員追緝。仍將發遣人犯並八旗家人私自逃 走者,每月造册報部,每於歲底將已獲幾名、未獲幾名,或並無脱逃,或脱逃後盡數全獲,應 行議處、議敘之處, 逐一分晰,彙行具奏。刑部會同兵部核覆具題,恭候欽定。

條例/tiaoli 5

一、免死减等發遣人犯,如不服伊主管束,脱逃後復犯行爲匪者,照原犯死罪即行 正法。如非 不服伊主管束,或因覓食,或因思親等事潛逃,並無行爲匪之處,逃回發遣 處,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其平常發遣人犯,如逃走後復行爲匪,即照現在所犯定擬:如 犯該斬候者,改爲立新;犯該紋候者,改爲立紋:犯該軍、流發遣者,改爲絞監候;犯該徒罪 者,遮回發遺處,枷號三個月;罪止杖、笞者, 逃回發遣處,枷號兩個月;並無行爲匪者,遮回發威,枷號一個月,俱鞭一百。其例應立决者,举獲之日,令該地方官審明該犯原犯情 由,逃走年月,並分給爲奴之旗色、佐領,及伊主姓名,照例定擬,詳報督撫具題,該部逐一 查核確實,會議題覆,將該犯即在獲地方正法,仍行文發遣處,出示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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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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