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28

原例。 一、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眾證明白,仍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 逃走,鞫獄官詳别訊問,務得輸服供詞,毋得節引“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遽請定案。其有 實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即具眾證情狀,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

條例/tiaoli 29

修改。 一、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眾證明白,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逃 走,鞫獄官詳别訊問,務得輸服供詞,得節引眾証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遽請定案。其有實 在刁健、堅不承招者,如犯該徒罪以上,仍具眾證情狀,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杖、笞以 下,係本應具奏之案,照例奏請。其尋常咨行事件,如果訊無屈抑,經該督、撫親提審究,實係逞刁狡執, 意存拖累者,即具眾證情狀,咨部完結。

條例/tiaoli 30

原例。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毆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 現獲之犯係先後拿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旁人指證 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 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 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 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 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杖罪人犯釋放後, 私自逃匿,保人照不應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個月發 落。若監禁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本犯拿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條例/tiaoli 31

修改。 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毆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 雖多,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拏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屍親、 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屍親證佐、 指認者,將現獲之犯, 按例擬罪監禁,俟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 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 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人已過二年者,該督、撫 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 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俟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 輕律笞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杖罪,加枷號一個月;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 在逃本犯拏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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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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