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條例/tiaoli 28

原例。 一、内外問刑衙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眾證明白,仍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 逃走,鞠獄官詳别訊問,務得輸服供詞,身得節引眾證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遂請定案。其有 實在才健、堅不承招者,即具聚證情狀,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

條例/tiaoli 29

修改。 一、内外問刑門審辦案件,除本犯事發在逃,眾證明白,照律即同獄成外,如犯未逃 走,鞠獄官詳别訊問,務得輸服供詞,得節引來證明白即同獄成之律,遂請定案。其有貸 在健、堅不承招者,如犯該徒罪以上,仍具聚證情狀,奏請定奪,不得率行咨結;杖、答以 下,係本應具奏之案,照例奏請。其尋常咨行事件,如果訊無屈抑,經該督撫親提審究,實 係逞才狡執,意存拖累者,即具聚證情狀,咨部完結。

條例/tiaoli 30

原例。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殿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 現獲之犯係先後擊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親、旁人指證 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親證 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侯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 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 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 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杖罪人犯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照不應輕律答四十;本犯獲日,照原擬权罪,加號一個月發 落。若監禁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犯擊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 省釋。

條例/tiaoli 31

修改。 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殿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籃)[繁],以及逸犯 雖多,而現獲之犯係先後擊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親、 旁人指證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 主、親證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 按例擬罪監禁,侯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 尚正犯日久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機遣 軍、流罪已過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並未擬定罪名之已過二年者,該督撫 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枚罪及並未擬定罪名之 人,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各照不應 輕律答四十;本犯獲日,杖罪人犯,照原擬权罪,加號一個月;並未擬定罪名之人,照不應 重律杖八十。若監候年限内,恭遇恩赦,如 在逃本犯晕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 即行查辦、省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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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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