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Fanzui shifa zaitao 犯罪事發在逃 → Daoguang shisi nian 道光十四年 → Li 30 | |
原例。一、人命搶竊及拒捕共殿等案,正犯在逃未獲案内,牽連餘犯審係無干,即行省釋,不 准濫行監候待質。若現獲之犯稱逃者為首,如現獲多於逸犯,供證確鑿,以及逸犯雖多,而 現獲之犯係先後擊獲,或雖同時並獲,經隔别研訊,實係逃者為首,或事主、親、旁人指證 有據者,即依律先决從罪,毋庸監候待質。若案内人數眾多,僅獲一二名,無事主、親證 佐、指認者,將現獲之犯,按例擬罪監禁,侯逸犯就獲後,質訊明確,定地起解。倘正犯日久 無獲,為從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不應寬釋外,其餘人命等案,如原擬遣軍、流罪已過 十年,徒罪已過五年,杖罪已過三年者,該督撫陸續查明,咨部核覆。應遣軍、流、徒者,照 原擬罪名即行發配;應杖罪者,取具的保,釋放在外,侯緝獲正犯之日,再行質審。倘杖罪人犯釋放後,私自逃匿,保人,照不應輕律答四十;本犯獲日,照原擬权罪,加號一個月發 落。若監禁年限内,恭遇恩赦,如在逃犯擊獲時,例得减免者,待質之犯准其即行查辦、 省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