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Hua wairen youfan 化外人有犯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凡化外來降人犯罪者,並一律擬斷。隸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條例。 一、蒙古案件有送部審理者,即移會理藩院衙門,將通曉蒙古言語司官派出一員,帶 領通事,赴刑部公同審理。除内地八旗、蒙古應依律定擬者,會審官不必列銜外,其隸在理 藩院,應照蒙古例科斷者,會審官一體列銜。如朝審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會理藩院堂官列銜會審; 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體列銜。 一、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應正法者,照舊例在西寕監禁。其偷竊牲畜,例應擬絞、解 京監候之犯,俟部覆後,解赴甘肅按察使衙門監禁,於秋審時,將該犯情罪人於該省招册,咨送三法司查核。 此條係乾隆五年四月,軍機大臣議覆總理青海夷情副都統巴陵阿條奏定例。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