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Jiajian zuili 加减罪例 →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 |
删除。 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地方,除奉特旨發往,及例應發遣為奴、種地人犯,仍照舊發往 外,其例應發往當差人犯,均停其發往。各按所犯情罪,如情節稍輕者,改發雲貴、兩廣極 邊、烟瘴充軍;情節較重者,發往黑龍江等處充當苦差。至問刑衙門,臨時酌其情罪,有應 加等問擬人犯,除職官有犯軍、流、徒罪,核其情節較重,仍隨時酌量,請旨發往新疆效力贖 罪外;其餘尋常軍、流等犯,如果情罪較重,本例不足蔽辜,應行加等問擬者,亦令加至黑龍江等處為止,無庸擬發新疆。 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地方,除奉特旨發往,並職官有犯軍、流、徒罪,核其情節較 重,隨時酌量,請旨發往當差効力,並各本例載明應行發遣為奴種地人犯,仍照舊發往外,其 餘尋常軍、流等犯,核其情節,有較浮於本罪者,各按三流、五軍之例,以次加等遞發。如情重 軍、流,照例加等,不足蔽辜,實應從重發遣者,俱無庸改發新疆,即發往吉林、黑龍江將軍所屬各地方,均匀派撥, 分别當差為奴。倘有脱逃,及行兇為匪情事,各照例分别懲治。 一、凡兵丁閒散人等,犯該軍、流,因情重改發新疆不准回籍者,即於擬罪摺内聲明。 一、凡罪應發還者,除本例應發新疆及免死减等者,仍照例問發外,如所犯情節較重, 僅按本律問擬,杖、徒、軍、流不足示懲者,應照本罪定律,加一等問擬,不得有意從重、越等增加。 修改。 一、審擬罪名,除奉特旨發遣黑龍江、新疆等處外,其餘罪應軍、流、徒、杖人犯,悉照 本條律例問擬,不得擅用“不足蔽辜,無以示懲,從重加等及加數”等字樣,擅擬改發新疆 等處,並不准用“雖、但”字樣,抑揚文法。其案情錯出,律無正條,應折衷,至當援引他 律、他例,比附酌核,或實在案情重大,罪浮於法,仍按本律擬罪,均於疏内聲明,恭候聖裁。 至律例内如拒捕、脱逃等項,載明照本罪加等者,仍各遵照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