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稱與同罪 凡律稱“與同罪”者,謂被累人與正犯同罪,其情輕。正坐其罪。正犯至死者,同罪者减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正犯應刺,同罪者免刺,故日不在刺字、紋、斬之律。若受財而故縱與同 罪者,其情重全科。至死者紋。其故縱謀反、叛逆者,皆依本律。斬、絞。凡稱“同罪”者,至死就一 等;稱“罪同”者,至死不滅等。稱“准枉法論”、“准盗論”之類,事相類,而情輕。但准其罪,亦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字。O稱“以枉法論”及“以盗論”之類,事相等,而情並重。皆與正 犯同,刺字、紋、動 皆依本律科斷。然所得同者律耳,若律外引例充軍為民等項,則又不得而同為。

條例/tiaoli 1

條例。 凡受財故縱與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紋者,俱要固监緩决,候逃 囚得獲豁。其實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 替子孫補伍。

條例/tiaoli 2

刪改。 一、凡受財故縱與同罪人犯,該凌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紋者,俱要固監緩决,候逃 囚得獲豁。仍依本律科其减等,受財枉法從重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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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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