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3 | |
原例。 一、雲南、貴州、 四川、廣西、湖南五省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 為流之土司,本犯罪係斬、絞者,仍於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其家口應遷於遠省安揷者, 係雲南遷往江寕,係貴州遷往山東,係廣西遷往山西,係湖南遷往陕西,係四川遷往浙江, 令該督、撫將伊家家口,在於各該省城安揷。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併家口應遷於近省安 揷,係雲南、四川遷往江西,係貴州、廣西遷往安慶,係湖南遷往河南,令該督、撫將土司併伊 等家口,在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揷。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查,毋許生事擾民出 境。如疎縱土司本犯,及疎脱家口者,照例分别議處。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 確查人數多寡,每親丁十帶奴婢四口,造具清冊,連家口一併移送安揷之省,仍具册,並 取該地方官並無隱漏、冒滥等獘印結,咨報刑部。其所給房產,令督、撫計其家口多寡,每十 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獲所官地照例輸課,於每年封印前,將安揷人口及所給房產數目造册,送户部查核。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