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Li 26 | |
删改 一、 凡土蠻瑶僅有嫌殺、劫搏,及聚眾捉人都禁者,所犯係死罪,將本犯正法,一應家 口父母、兄弟、子侄,俱令遷徙。如係軍、流等罪,將本犯照例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 侄,一併遷徙。係流官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土司安插,係土司所轄者,發六百里外之營、 縣安插。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責,姑免遷徙。若仍不改惡,將本人仍照原擬加費, 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仍嚴飭文武官稽查約束,出具印結並年貌清册,於年底報部。 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查明咨部,准予回籍。若本犯併各家口,仍 在安插地方行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倘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 致疏脱者,即將該管文武各官, 照例參處。其本犯審無别情, 照例治以逃罪。如有生事不 法情由,照平常遭犯逃後為匪例,分别治罪。至變懂頭目犯法,必 根究勾引之人,審明確 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育。失察勾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