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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tiaoli 40

修併。 一、旗人犯該發遣者,分發黑龍江、寧古塔、吉林、烏喇等處當差。旗人家奴暫發三姓 地方,給與姓一千兵丁為奴,侯數滿一千之後,仍發进黑龍江等處為奴。若民人犯該發卷之十七 名例律下 进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行竊數家止首一家者,夥盗供出首盜即時躲獲者,無盗臨時拒捕 殺人為從者,偷盗墳墓二次者,民人謊稱身在族者,民人謊稱八旗逃人者,民人假稱逃人 具告行詐者,民人賣逃、買逃者,如查有妻室,俱愈發寧古塔、黑龍江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 奴。其查無妻室,如係强盗免死及窗留强盗三人以上之犯,分發雲、贵、川、廣極透、烟瘴地 方。其餘查無妻室,並别項遣犯之有妻室者,俱分發云、贵、川、廣烟瘴少輕地方,均交與地 方官嚴行管束,仍照例分别刺字。如有逃走為匪及生事不法者,俱照發遣黑龍江等處之 例, 分别治罪。 此係乾隆元年、二年定例,今併為一條,以便引用。 添纂 直隸、江南、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人犯,應發黑龍江等處 者,俱發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烟瘴地方。其雲、贵、川、廣五省人犯,應發黑龍江等 處者,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愈發。 亞等謹按:乾隆元年五月内定例,雲、貴犯事者發往川、廣烟瘴,川、廣犯事者發往雲、 貴烟瘴等語,今據貴州按察司陳嘉榮條奏内稱:此五省接壤鄰封,俱相距不足二千里,與 本省無甚懸殊,不足示懲,且恐人犯因地近逃回滋事,請不必拘定烟瘴地方,於此五省互 發。應“照軍衛道里表内所編極邊地方足四千里發”等語,似更周匝。應如所奏,纂為 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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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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