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17 | |
修改。 一、直省軍、流、遣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俱停其發遣。若已至中途,初冬 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轉解。如遇六月,照前 停遣。倘抵配不遠,並往發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確供,一體起 解。並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惟雲南省並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 流、遣犯,不必停遣。至軍、流、遣犯在配脱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並應發伊犂、烏魯 木齊等處;或由新疆改發内地人犯,雖遇隆冬、盛暑,均一例不准停遣。其民人在外省犯徒, 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里外者,時遇隆冬、盛暑,亦准停遣。其起解及接遞 州、縣,如有將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將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