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31 | |
原例。 一、發往烏魯木齊等處人犯,如果悔過悛改,視其原犯情罪輕重定限,或三年,或五 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令其耕種納糧。其未經到配本犯,中途病故,跟隨妻、子 或因到配已近,不願回籍;或子已年長,堪勝力作,情愿到配為民者,令地方官訊明,仍行發 往,即入於各該處民籍,安揷耕種,不必令其為奴。如有寡妻、弱子不任力作,或自願回籍 者,該地方官照例遞回原籍。至已經到配,年限未滿以前,本犯身故者,其妻、子即照年限已滿例, 准入民籍,一體安揷,不必復令為奴。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