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wushisan nian 乾隆五十三年 → Li 132 | |
修改。 一、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其永遠種地,不 得令其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與地畝, 令其耕種納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先將緣事案由 咨部核覆,方准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係當差人 犯入厰五年期满,准其為民;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如係為奴人犯,入厰五年期滿,止准為民, 改入該處民户冊内,不准回籍。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