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Jiaqing liu nian 嘉慶六年 → Li 198 | |
修改。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旗下正身犯積匪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 畱之人指出再行妄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 媳情急自盡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往 拉林閑散滿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 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 非金刄、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 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 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 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安揷。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 理,毋庸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 為資送。倘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 發落,毋庸即行正法。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