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H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條例/tiaoli 207

原例。 一、民人犯該發遣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造識緯妖書傳用惑 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聚十人以上帶有軍 器、翼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緣坐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 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照例分别 刺字。

條例/tiaoli 208

一、民人犯該發遣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傷人為從及未傷人為首 者,造識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聚者,師巫假降邪神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 聚聚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 人者,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叛 案緣坐者,發黑龍江、吉林等處當差,俱照例分别刺字。

條例/tiaoli 209

原例。一、兇徒因事爭執持軍器殴人至篇疾者,擊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 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開散滿洲有犯 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 分職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發掘他人墳家見棺棺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 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發往伊犁,烏魯 齊等處,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犁、烏魯 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 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妻遺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 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柳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貴發落,毋庸即行 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210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騙盜三犯藏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職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 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 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如有在配、在途脱逃, 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條例/tiaoli 211

修改。 兇徒因事争執持軍器殴人至篇疾者,绎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 板者,發遗雲貴、兩廣烟瘴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偷竊圍場木植、牲畜三犯及三犯以上者,發往伊犁、烏魯木 齊等處為奴。其移往拉林閑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满洲兵丁臨 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職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再犯者,俱發往伊 犁、烏魯木齊等處,的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 犁、烏魯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 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 倘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柳柳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 即行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條例/tiaoli 212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紋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職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戚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 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賊數多罪應滿流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 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境家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鞭器械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 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 樣。如有在配、在途脫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條例/tiaoli 213

原例。 民人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梭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人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 大逆缘坐發遣為奴人犯,不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 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 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查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 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者,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214

修改。 一、民人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遭犯,如在配 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俊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册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廠效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进為奴,及有關 大逆緣坐發遣為奴,並叛案、干連邪教會匪及臺灣聚聚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項人犯,俱不 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入廠。設日久怠惰滋事,隨 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廠五年期滿,俱准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户册内。查 係當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留廠;罪輕 者,報部核覆,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效力奮勉,准其回籍。

條例/tiaoli 215

續纂。 發遣新疆廢員,派令管理鉛、鐵等廠,該將軍、都統等詳核案情輕重,摘敘原犯罪 由,報部核覆。情罪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節較輕之員,准其管理,侯兩年期滿,如果妥 協,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請者,毋庸置議外,其原犯軍、流例應十年奏請者,准其於十年 之内,的减三年,奏聞請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檔。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