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H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 |
原例。 一、民人犯該發遣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者,造讖緯妖書傳用惑 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並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 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叛案緣坐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人者,假 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照例分别刺字。 修改。一、民人犯該發遣案内,强盗免死减等者,强盗已行而不得財傷人為從及未傷人為首 者,造讖緯妖書傳用惑人不及眾者,師巫假降邪神一應左道異端之術煽惑人民為從者, 聚眾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興販私鹽、拒捕傷一人為從下手者,謊稱賣身在旗者,謊稱八旗逃 人者,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賣逃、買逃者,俱發黑龍江、吉林等處,分給披甲之人為奴。 叛案緣坐者,發黑龍江、吉林等處當差,俱照例分别刺字。 原例。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 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閑散滿洲、有犯 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 計分贓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刄、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刄、傷輕平復 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 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發往伊犂,烏魯 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犂、烏魯 木齊等處安揷。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 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 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 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騙盜三犯贓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 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 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如有在配、在途脱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修改。 一、兇徒因事忿争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 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偷竊圍場木植、牲畜三犯及三犯以上者,發往伊犂、烏魯木 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閒散满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满洲兵丁臨 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再犯者,俱發往伊 犂、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 犁、烏魯木齊等處安揷。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 擬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 倘在配、在途脫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庸即行正法。 若越獄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一、停發新疆改發内地人犯,如竊盜滿貫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 以上、秋審緩决一次者,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三次犯竊計贓五十兩以下至三十兩並三十 兩以下至十兩者,竊贓數多罪應滿流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 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 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者,搶奪金刄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 應配地方充發在配為匪脱逃者,以上各項人犯,俱各照本例改定地方充發,面刺改發字樣。 如有在配、在途脫逃,照本例加二等調發。 原例。 一、民人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 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 大逆缘坐發遣為奴人犯,不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 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厰五年期滿,俱准其為 民,改入該處民户冊内。查係當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 罪重者,不准畱厰;罪輕者,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効力奮勉,准其回籍。 修改。 一、民人發往伊犂、烏魯木齊等處為奴遣犯,如在配 安分已逾十年者,止令永遠種地,不准為民。若發往當差遣犯,果能悔過悛改,定限五年,編入該處民户冊内,給地耕種納 糧,俱不准回籍。其有到配後呈請願入鉛、鐵等厰効力捐資者,除奉特旨發遣為奴,及有關 大逆緣坐發遣為奴,並叛案、干連邪敎會匪及臺灣聚眾搶奪殺人放火為從各項人犯,俱不 准做工帮捐外,其餘無論當差為奴、罪由輕重,咨部記檔,准其入厰。設日久怠惰滋事,隨 時懲治逐出。若果能始終實心悔過,入厰五年期滿,俱准其為民,改入該處民户冊内。查 係當差人犯,再効力十年,准其回籍。為奴人犯,詳核原犯罪由,罪重者,不准畱厰;罪輕者,報部核覆, 再加十二年,如果始終効力奮勉,准其回籍。 續纂。 一、發遣新疆廢員,派令管理鉛、鐵等厰,該將軍、都統等詳核案情輕重,摘敘原犯罪 由,報部核覆。情罪較重者,不准管理;其情節較輕之員,准其管理,俟兩年期滿,如果妥 協,除原犯徒、杖例止三年奏請者,毋庸置議外,其原犯軍、流例應十年奏請者,准其於十年之内, 酌减三年,奏聞請旨。如蒙允准,即令各回旗檔。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