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Hiaqing jiu nian 嘉慶九年 → Li 209 | |
原例。一、兇徒因事爭執持軍器殴人至篇疾者,擊獲逃人不將實在窗留之人指出再行安 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创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發往伊犁、烏魯木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開散滿洲有犯 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臨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窗主造意不行又不 分職者,積匪、猾賊、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者,搶奪傷人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發掘他人墳家見棺棺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回民行竊結夥三人以上執持繩鞭器械 者,搶奪金刀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犯至三次者,俱發往伊犁,烏魯 齊等處,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犁、烏魯 木齊等處安插。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發新 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妻遺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倘在 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柳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貴發落,毋庸即行 正法。若越狱脱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