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Jiaqing shijiu nian 嘉慶十九年 → Li 234 | |
原例。 一、兇徒因事忿爭執持軍器毆人至篤疾者,拿獲逃人不將實在窩畱之人指出再行妄 扳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者,盛京 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三犯及三犯以上者,發往伊犂、烏魯木 齊等處為奴。其移住拉林閒散洲、有犯二次逃走、尚未出境者,派往各省駐防滿洲兵丁臨 行及中途脫逃者,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偷盗圍場木植、牲畜再犯者,發往伊犂、 烏魯木齊等處,酌撥種地、當差。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發往伊犂、 烏魯木齊等處安揷。以上各項人犯,除年逾五十不能耕作之人,仍各照原例辦理,毋庸擬 發新疆外,餘俱照例面刺外遣字樣,毋庸僉妻遣發。如有情願攜帶者,不准官為資送。 尚在配、在途脱逃並不服拘管者,獲日,在配所用重枷枷號三個月,杖一百,折責發落,毋用即行正法。 若越獄脫逃,仍照軍、流越獄本例辦理。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