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 Li 265 | |
修改。 一、凡發往軍臺効力廢員,三年期滿,臺費全數繳完者,由軍臺都統抄錄獲罪原案,具奏請旨。如不能完繳臺費者, 文職州縣以上,武職都司以上,均由兵部行文各旗、籍、任所,查明委係赤貧,具結到部,兵部知照軍臺都統。 該都統即抄録獲罪原案,並聲明無力完繳臺費,將該廢員再行畱臺五年緣由,具奏請旨。如能於畱臺五年限内完繳者, 准該都統隨時具奏,請旨釋回。倘有隱匿寄頓情獘,發往烏魯木齊,永遠充當苦差。其文職佐雜、武職守備以下各員不能完繳臺費者, 於期滿之日,例應杖一百、徒三年,仍令該都統抄錄獲罪原案,聲明不能完繳臺費,例應改擬杖、徒緣由,具奏請旨。 此内有仰邀特恩釋回者,兵部行文該都統,將其釋回。其照例改為杖、徒者,行文該都統,將旗員解交刑部照例辦理; 漢員解交各該原籍督、撫,定驛充徒。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