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Xianfeng er nian 咸豐二年 → Li 284 | |
原例。 一、應發黑龍江等處條例内,如用藥迷人已經得財為從者,改發回城,酌給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為奴,面刺外遣字樣。 如有不服管敎及脱逃被獲,照例正法。仍將一年內發到人犯若干名、現存若干名,於年終咨報軍機處、刑部,彙開清單具奏。 其應發極邊、烟瘴罪人事發在逃被獲時有拒捕者,閩省不法棍徒引誘偷渡之人包攬過臺中途謀害人未死為從同謀者, 夥眾搶去良人子弟强行鷄姦之餘犯問擬發遣者,開窑誘取婦人子女勒賣為從者,夥眾强搶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 輪姦犯姦婦女已成為首者,强姦犯姦婦女已成致本婦羞忿自盡者,强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成者, 奴及雇工人調姦家長之母與妻、女未成者,共九條,俱改發雲貴、兩廣烟瘴地方充軍。至輪姦婦女未成為首者, 輪姦案内餘犯同謀未經同姦者,共二條,俱改發極邊足四千里充軍,均面刺改發二字。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