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ershiyi nian 乾隆二十一年

條例/tiaoli 47

續纂。 一、凡各省民人,在别省犯該軍、流,並免死减等之犯,除供有妻室,例應僉遣,並情願 還鄉轉遞,及本犯有應追銀兩者,仍照例解回原籍僉遣外,其供無妻室,或雖有妻室,不願 攜往,及贓項已經追完者,承審官即按本犯原籍應流、應充軍地方,起解發遣。

條例/tiaoli 48

一、各省民人在外犯該徒罪,例應遞回原籍發配者,如遇隆冬、盛暑,除抵籍不遠,仍 遞解外,其離原籍一千里外者,亦照軍、流例停解。

條例/tiaoli 49

一、文武員弁犯徒,及總徒四年、准徒五年者,即在犯事地方,定驛發配,俟年限滿日, 釋放回籍。其有應折枷號、鞭責者,仍照例辦理。

條例/tiaoli 50

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督、撫,將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 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

條例/tiaoli 51

原例。 一、各省軍、流人犯,在本地未經起解者,遇冬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 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抵配不遠, 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仍報明刑部。其從配所逃 回被獲者,照逃人之例,分别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雖遇隆冬,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52

修改。 一、各省軍、流人犯,在本地未經起解者,遇隆冬及六月,仍照例停遣。若已至中途, 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春融時轉解。如遇六 月,亦准停遣。倘抵配所不遠,本犯情願前進者,將不行停遣緣由,移咨前途州、縣,一體接遞, 仍報明刑部。其從配所逃回被獲者,照逃人之例, 分别刺字,押解原發配所,照例治罪。雖遇隆冬盛暑,不准停遣。

條例/tiaoli 53

續纂。 一、凡下五旗包衣人,經該王門上送部發遣者,由部核准,即咨送該王門上轉發打牲烏喇。其因公事犯罪應發遣者,仍發黑龍江等處。

條例/tiaoli 54

一、奉天所屬民人,有犯軍、流、徒罪,及邊外為民者,俱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體問 發,均不准折枷完結。

條例/tiaoli 55

一、凡直省内有苗民雜處之地,凡發到軍、流等犯,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 不得與苗民聚處,致事生端。

條例/tiaoli 56

一、凡各省發遣廣西軍、流等犯,統於民官所屬州、縣内,照該犯應配道里遠近酌量安 置,不得撥發土司所屬地方。至太平府屬之寕明州,慶遠府屬之東蘭州,鎮安府屬之天保縣、歸順州、奉儀州五處, 烟瘴極重,免其分撥安置。

條例/tiaoli 57

續纂。 一、四川省所屬之寕遠府、茂州、雅州、龍安府、酉陽州、敘永廳,湖南省所屬之永順 縣、靖州、城步縣、江華縣、永明縣、道州、辰州府、沅州府等處,均係苗民雜處之地,各省有 應發軍、流等犯,令其解至督、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致生事端。其 非附近苗疆之府、州,仍照軍、流道里表指定地方,徑解該府、州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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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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