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Mingli lü 名例律 → Mingli lü xia 名例律下 → Tuliu qianxi difang 徒流遷徙地方 → Qianlong sishiba nian 乾隆四十八年 → Li 104 | |
原例。 一、原例應發内地改發新疆人犯内,如三次犯竊計贓五十两以下至三十兩者;搶竊滿 贯,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竊盜三犯,贓至五十兩,擬絞,秋審緩决一次者;積匪、猾賊並回民犯 竊,結夥三人以上及執持繩鞭器械者,發遣雲貴、兩廣烟瘴之刨參人犯在配脱逃者,俱仍照 原例所定地方發遣。强盗窩主造意不行又不計分贓者,竊盜臨時拒捕,傷非金刃、傷輕平復 者,搶奪金刃傷人及折傷下手為從者,發掘他人墳塚見棺槨為首及開棺見屍為從者,竊贓 數多罪應滿流者,三次犯竊,計贓三十兩以下至十兩者,前項人犯從前已照原例應配地方充 發,在配為匪脱逃者,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之妻、子並未同謀加功者,俱照各本例加等,改定地 方充發。行竊軍犯在配復行竊者,改發極邊、烟瘴充軍。姦婦抑媳同陷邪淫致媳情急自盡 者,盛京旗下家奴為匪逃走犯至二次者,俱酌發駐防兵丁為奴。此等人犯,如有脱逃被獲,將該犯請旨,即行正法。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