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貢舉非其人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安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枚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枚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故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减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减三等。受臟俱以枉法從重。

條例/tiaoli 14

條例。 一、順治十五年正月内奉上諭禮部:“朝廷選舉人才,科目最重。必主考、同考官皆正直無私,而後實才始得。昨鄉試賄賂公行,情罪重大,已將李振邦、田耗等特置重辟,家產籍没。會試大典,尤當慎重。考試官、同考試官及天下舉人,若不洗滌肺腸,痛絕情弊,不重名器,不惜性命,仍敢交通囑託、賄買關節等弊,或被發覺,或經科、道官參,即將作弊人等,俱照李振邦、田耗等重行治罪,决不姑貸。爾部即刊刻榜文,通行服飾,使知联取士整姦至意。特谕。

條例/tiaoli 15

一、鄉會試考試官、同考官及應試舉子,有交通嘱託、賄買關節等弊,問實决。

條例/tiaoli 16

一、歲貢生員册報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未經報部遇有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頁。若丁愛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責。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

條例/tiaoli 17

删除。生員考試不語文理者,入學六年以上,謝退;未及六年者,發社。

條例/tiaoli 18

原例。 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狹文字、銀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攀送法司問罪,仍號一個月,滿日,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不舉察,捉擊者,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在法論。其武場有犯懷热等弊,俱照此例擬断。

條例/tiaoli 19

修改。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换文字、銀兩並越舍與人换寫文字者,柳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發為民。其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不舉察,捉筆者,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此例擬斷。

條例/tiaoli 20

原例。 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宫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照溺職例革職。至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滑吏、姦背招搖撞騙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绎究治者,照失察衙役犯贼例議處。若學臣操守清廉、杜絕情弊,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行指參賽實,將提調官照貪官例治罪。

條例/tiaoli 21

修改。凡學臣考試,如提調官通同作弊及引誘為非者,同學臣一併革職提問。其學臣暗通關節、私驚名器,提調官雖無通同引誘情弊而防範不嚴者,交部議處。學臣應用員役,倘有滑史、姦胥招摇撞骗及受賄傳遞等弊,提調官不行訪擊究治者,亦交部議處。若學臣操守清廉、杜絕情弊,而提調官不得遂其引誘,反行挾制把持者,該學臣即行指參,審實,將提調官照令官例治罪。

條例/tiaoli 22

原例。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是念混行搅關者,照光棍例治罪。

條例/tiaoli 23

修改。 一、凡考試官毫無情弊,下第諸生不安義命,是念混行攬關者,照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污人名節、報復私罐例發附近充軍。

條例/tiaoli 24

删除。 一、官生疑科,該學政瞻徇情面,濫行錄送,如官卷内有文理荒謬幸邀科第者,發覺之日,將送考官一併嚴議處。此條係雍正五年定例,已於律文第二節考試藝業内包舉,並載《學政全書》,毋庸籌入。

條例/tiaoli 25

一、考職責監生,如有包攬代作等弊,察出題究。若監試御史隱匿瞻徇,照例議處。其假冒頂替者,本犯照並假官律治罪;互結監生,照知情詐假官律治罪;出結之官,照例議處。若身故未經繳照者,限四個月准家屬自首。如逾限不首,查出嚴行治罪。該地方官於已革、已故未經繳照之人,隱故縱,不嚴行追繳,事發之日照例議處。其先經考職,未經據選復行頂名重考,希圖引見者,許出結、互結首告,將本犯照律治罪。如知情不舉,將出結、互結人員一併嚴加議處治(罪)。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包攬代作頂名重考等弊,科場考試皆有定例,身故繳照亦有定限,此條專為其時考職責監生,令其引見不次擢用,故特嚴設例款,今考職責監生引見之例已停,毋庸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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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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