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Gongju fei qiren 貢舉非其人 → Qianlong sanshiqi nian 乾隆三十七年 → Li 27 | |
刪改。一、應試舉、監、生、儒官及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當場搜出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革去職役。 其越舍與人换寫文字或臨時换卷,並用財雇請夾帶、傳遞,與夫匠、軍役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知情不舉察,捉拿者,俱發近邊充軍。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從重科斷。官縱容者,交部議處,受財者,以枉法論。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