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Juyong youguo guanli 舉用有過官吏 → Daoguang jiu nian 道光九年 → Li 31 | |
原例。 一、凡各部院衙門役滿書吏,籍隸大、宛二縣者,令該縣將年貌、住址、墳墓造冊申送都察院,令該城御史按冊確查。 其非實在大、宛籍貫者,一概逐回,倘潛畱京城,照年滿書役冒籍、冒名例,杖一百,勒令回籍。如有包攬招摇等弊,按律治罪。 其混行造之該縣知縣,不行查出之該城御史,交部議處。若因犯有事故,押逐回籍,行文本籍地方官嚴行管束。 如有仍來京者,將本籍地方官交部議處。其無業遊民曾經犯罪,亦令京城文武地方各官實力稽查,押逐回籍,交與該地方官嚴行管束。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