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官内外文武史史典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答四十。各留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鼎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杜,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柔印在逃,則止罷戰。其在官如巡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答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答四十。但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更不直宿而失火,陣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 一、外任旗員子弟歸旗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者,該旗酌量給假,仍分别省分遠近定限給以執照,令其依限回旗,並咨部行文該省,按限催令歸旗。如有借端逗逼,照建制律治罪。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删除。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個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周革為民。 原例。 一、監生不分在监、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情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代替者别有職役,一體問革。 刪改。監生在監肆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情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别有職役,一體問革。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