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Shanli zhiyi 擅離職役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官内外、文武吏吏典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 各畱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敍。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武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以致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 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更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盗,禁子不直宿而失之類, 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 一、外任旗員子弟歸旗後,有因事告假與例相符者,該旗酌量給假,仍分别省分遠近定限給以執照,令其依限回旗,並咨部行文該省, 按限催令歸旗。如有借端逗遛,照違制律治罪。此條係雍正十三年定例。 删除。一、監生不分在監、在厯,私逃回籍,三個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原例。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厯,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請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代替者别有職役,一體問革。 刪改。一、監生在監肄業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皆不許請人代替,違者俱問罪,黜革為民。代替者别有職役,一體問革。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