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11

原例。 一、凡漢官革職離任者,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過五個月之限。京官一月内起程,該督、撫、五城司坊官將起程日期報部前, 知會原籍地方官,仍照旗員歸旗例,自本任地方起至伊原籍,照驛數、里數計算,扣定到籍日期。到籍之日,該督、撫將並無違限之處報部查核。 倘違限不即起程及逗遛中途,並違限一月以上者,都察院並該督、撫題叅。到日,照議處旗員例,將該員交刑部分别治罪。 該管官徇情容畱,及他省官員聽革職人員遨遊境内,或潛住京師,五城司坊官、專汎武官不行查出驅逐,俱照容畱旗員例議處。 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應赴本地方官具呈詳請,督撫給咨來京,事竣之日,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官,發回原籍,仍知會原籍地方官。 如借端畱滯,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畱者,亦照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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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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