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Zhi zhi 職制 → Wugu bu chaocan gongzuo 無故不朝參公座 →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 |
原條例。 一、在京見任官員並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旨放回。病控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並按察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果係實病,巡按並按察司查勘奏請。 一、在京見任官員乞恩養病者,各衙門勘實咨行,該部具奏,請旨解任。病痊之日,赴部補用。其在外司道以下官員不許養果係實病,督撫查勘奏請。 原條例。 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話故延至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内,照例俱由奏請定奪。原擬:今告病官員病痊之日,赴部補用,並不勒定限期,此條擬刪。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