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官文書稽程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史典答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答四十,首領官各减一等。首領官,史典之項目,凡言首領,正官、佐式不坐。若各衙門上司遇有所屬申票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下司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票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

條例/tiaoli 16

條例。内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並要限内完結。若事干外郡,官司關追會審,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條例/tiaoli 17

一、部院衙門一切應行事件,俱於到司五日之内行文,其有訊誤錯之處,將專管值日之滿漢司官交部議處。如遺漏未行或遲延日久,將滿漢司官交部分别議處。此條係雍正八年定例。

條例/tiaoli 18

删除。 一、各衙門胥吏,有將新到文書遲誤一二日,舊存案卷遺漏一二件者,其情罪,量加責懲。若遲誤五日以上、遺漏五件以上者,查無舞文作弊等情,分别輕重,杖責革役。如有私行刪改、塗註,及將紧要事件違誤限期,索菲、撞騙、焚藏等弊,轻送到部嚴審,照招摇撞窮例,從重治罪。此條係雍正十年定例。查:遲誤文書,律文具載;遺失卷宗,見棄毁制書印信律内,删改塗註見增减官文書律内。至索菲撞騙,備載刑律受職款下,俱有正條,不必另立條款,庸纂入。

條例/tiaoli 19

一、部院各衙門接到清字文移,筆帖式詳細譯漢,不過三日,其譯漢呈堂日期,並譯漢之筆帖式,及查核之滿司官,俱於堂號簿内註明,如有逾限者,將該管司官、筆帖式記過,若事關緊要,任意延者,分别參處。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查遲延違誤定有處分,譯漢逾限亦已包舉在内,不必另立條款,此條毋庸纂入。

條例/tiaoli 20

條例。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題事件,將稿鈴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集齊,轉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書题,限十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的議改易之處,限五日内即將應的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送回刑部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處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此條係雍正十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21

一、凡州、縣官承審案件,或正犯、或緊要證佐染患沉,即將患病日期詳報,侯該犯 病愈之日起解,其患病日期准於原限内扣除。府、州、司、道審轉之時或遇犯證患病,亦准報明扣除。若帶病起解,以致中途病斃,照解犯中途患病不行留養例交部議處。若無故遲延,担報患病希圖扣限,及上司彻隱,並交部議處。此條係乾隆元年定例。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