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Gongshi 公式 → Guan wenshu jicheng 官文書稽程 →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 |
一、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責令上紧醫控,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果重,驗報確實,即將病起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月内路空賽解。如仍不能報控,方准驗實展限。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期限。倘承審官有担報藉延者,該督撫即行嚴參,同委驗官及扶同有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别議處。 續纂。監犯患病,除輕病有日即控者,毋庸展限外,如遇病果沉重,州、縣將起病、病痊月日,及醫生、醫方先後具文通報,成招時出具甘結附送,令該管府、州於審轉時查察,加結轉送,准其扣展一月。倘係假病稽延,立即揭參。如府、州共同加結,院司察出,將府、州一併開參。 删除。 一、凡各州、縣承審案件,案犯偶患輕病,委員驗實,責令上紧醫控,隨愈隨解,不准扣限。其病勢果重,驗報確實,即將疾起日期連結詳報,務於一月内醫控審解。如仍不能報容,方准驗實展限。統計前後總不得過三月期限。倘承審官有担報藉延者,該督攜即行嚴參,同委驗官及扶同隱之上司,一併照例分别議處。 一、案内要、要證,如果患病沉重,勢難記起解者,該管上司委正印官確驗,將所患何病具結申報,方准展限。每案統計病限,總不得逾三個月。如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者,該督撫委官確驗情形,酌量限期,奏請旨定奪。如有擅報及共同出結者,嚴參議處。以上二條均應删除。 修改。 一、刑部應會三法司畫题事件,將稿鈴蓋司印,註明緣由,付督催所集齊,轉交大值日司,分用印文移送法司衙門畫題,限五日内亦用印文送回。如稿内有議改易之處,即將應的議改易之處用印文聲明緣由,亦於五日内送回刑部查核定議。刑部仍用印文將應否改易之威聲明,再行會送法司衙門。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