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律/lü 76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原律。一、凡熙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答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答四十,一生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答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着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吊查旋補文案未完作已完,未改正搜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共同旋稍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原擬:今無巡按御史,應删去“監察御史”字。且律内有錢糧卷宗,應增入“布政司”字。

Yongzheng san nian 雍正三年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一、凡恩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使、按察使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答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答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答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管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查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己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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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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