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Li lü 吏律 → Gongshi 公式 → Mokan juanzong 磨勘卷宗 →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 |
原律。 一、凡恩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使、按察使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答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答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職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答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管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查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己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虚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