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條例/tiaoli 1

原條例。 一、軍户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别府、州、縣入贊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册清勾,買嗎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户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烟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2

續改條例。 一、軍户子孫,另開戶籍,或於别府、州、縣入贊寄籍,買嗎原籍官吏、里書人等,作丁盡户絕回申者,正犯發烟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3

原條例。 一、各處衛所並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寵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人官。原擬:今無護衛、儀衛司及舍餘名色,謹擬删改,開載於後。

條例/tiaoli 4

原改條例。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靈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條例/tiaoli 5

現行例。 一、康熙六十一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准其遞牌。雍正元年以后,白契所買之人,准其贖身,帶妻賣身,亦准贖身。若買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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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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