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Code 0 → 目錄 | Content → Hu lü 戶律 → Hu yi 戶役 → Renhu yiji weiding 人戶以籍為定 → Part 0 | |
原條例。 一、軍户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别府、州、縣入贊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册清勾,買嗎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户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烟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續改條例。 一、軍户子孫,另開戶籍,或於别府、州、縣入贊寄籍,買嗎原籍官吏、里書人等,作丁盡户絕回申者,正犯發烟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原條例。 一、各處衛所並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寵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人官。原擬:今無護衛、儀衛司及舍餘名色,謹擬删改,開載於後。 原改條例。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靈户,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現行例。 一、康熙六十一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准其遞牌。雍正元年以后,白契所買之人,准其贖身,帶妻賣身,亦准贖身。若買主配有妻室者,不准贖身。 | → boo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