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wu nian 乾隆五年

原律。 人戶以籍為定凡軍、民、巽、靈、醫、卜、工、樂諸色人户,並以原報册籍為定。若許軍作民冒民脱匠免、避己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安准脱免,及變亂改軍為民,改民為版籍者,罪同。軍民人等,各改正當差。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條例/tiaoli 6

删除。 一、軍户子孫,另開户籍,或於别府、州、縣入贊寄籍,買嘱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户絕回申者,正犯發烟瘴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條例/tiaoli 7

條例。 一、各處衛所官軍人等及靈户,置貿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包赔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條例/tiaoli 8

原例。 一、康熙六十一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者,准逃牌。雍正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贖身。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准贖身。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娶,周女家情願,方許配合,不情願者,聽。

條例/tiaoli 9

修改。 一、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俱不准贖身。若有逃走者,准遞逃牌。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單身及帶有妻室子女之人,俱准贖身。若買主配給妻室者,不准喊身。未經賣身之先,或已定親未娶,問女家情願,方許配合,不情願者,聽。

條例/tiaoli 10

條例。 一、旗下奴僕,或借别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旗、民兩處俱無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其有跟隨家主出差外任,私有蓄積,鐵營勢力,欺壓本主暇身者,自康熙五十二年恩以後,雖在民籍,查明强壓情實,亦令歸旗。若果係數輩出身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卷之二十五 戶律户役 其戰身為民,本旗、户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册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藉端控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扳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番明,將誕板、誣告之人,從重治罪。此條係雍正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1

一、乾隆元年以後放出,担稱元年以前,私自營求入於民籍者,察出,將該户交刑部照以年於出户例治罪,仍令歸旗作為本主户下家人。其不行詳查之參、佐領,及瞭混收入民籍之地方官,一併交(都)[部门議處。此條係乾隆二年定例。

條例/tiaoli 12

一、八旗遠年丁册有名者,即係盛京帶來奴僕,直省本無籍贯;其帶地投充者,亦歷年久遠,雖有籍貫,難以稽查兩項,應仍遵照定例,只准開入旗檔,不得放出為民。

條例/tiaoli 13

一、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之人未人丁册者,准照例贖身為民。其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之人既准作為印契,仍照例在本主户下挑取步甲等缺。侯三輩後,着有勞績,本主情願放出為民者,呈明本旗,咨報户部,册檔有伊祖、父姓名者,亦准放出為民。仍行文該地方官,查明註册,只許耕作營生,不准考試。以上二條俱係乾隆三年定例。

條例/tiaoli 14

一、各省樂籍並浙省墮民、丐户,皆令確查,削籍改業為良。若土豪、地根,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践者,依律治罪。其地方官奉行不力者,該督撫查參,照例議處。

條例/tiaoli 15

删除。 一、歸流苗蠻族類,逐一編造户口册籍,分清住址、管轄者,不許移居混跡。倘有事犯,即在該地方衙門根究。如該管官不加詳察,仍聽苗變居住混雜者,照例議處。此條係雍正六年定例。查苗變處置得宜,全在隨時變通。若定為成例,恐反有室礙難行之處,無庸纂入。

條例/tiaoli 16

一、遠年印契所買奴僕之中,如内有實係民人印契,賣與旗人契内尚有籍贯可查,照乾隆元年以前白契所買家人之例,三輩後准其為民。仍將伊等祖、父姓名、籍貫,一體造册,咨送户部查核。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17

一、駐防旗人置買本地家奴,本主因其不堪驅使,情願准其暇身者,亦准放出為民。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18

一、凡八旗奴僕放出為民,未經入籍及入籍在乾隆元年以後之户,應令歸旗,作為原主名下開戶壯丁。至於設法顯身之户,例應作為開戶壯丁者,其已經議結之案毋庸置議外,其未結之案,或其自備身價贖身,或親戚代為贖身者,均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若有實在用價契買隨,又交價贖出者,均應在買主佐領下作為開戶。如經開戶壯丁給價買出者,伊等原非另户正身,其名下不便復有用户之人,仍應歸原主佐領下作為開戶。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19

一、凡八旗絕户家奴,如無族人可歸者,無論家下陳人、契買奴僕,得准其在於本佐領下開户,責令看守伊主墳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壯尚可當差者,在於本佐領下披步甲當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奴僕,情願贖身為民者,照例職身,其身價銀兩,照絕户財產人官例辦理。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20

一、發遣費給各省駐防兵丁為奴人犯,除照例不准贖身,及不准典質與别境旗人外,其實有應賣事故欲行典費者,報明該管官,酌量准其與質與本處張人為奴。如遇有逃走為匪等事,即將典實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賣與民人並别境旗人為奴者,杖一百,追價入官。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21

一、凡另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另户,並嫁與户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係另户,應准其隨母改適,侯撫養成丁,仍歸本宗。如子母不忍分離,兩家情願倚依者,准其依,仍將本人造人生父本宗丁册。如有民間子弟,自幼隨母改嫁與另户旗人,應照户口不清例,另行記檔。其有家人之子,隨母嫁與另户,以及民間之子隨母改適與户下家人者,統於户下造報聲明。嗣後,遇有隨母改嫁人等,該參、佐領即時確查,報明都統存案。仍於編審之年丁册内註明,咨報户部查核。至從前另户族人之子,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户下家人撫養,呈請歸宗者,該旗查明情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並各該參、佐領印結,咨送户部存案,准其歸宗。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條例/tiaoli 22

一、凡民人之子,既經繞與旗下家人為嗣,即與家人無異,應造入伊主户下,以備稽查。此條係户部議准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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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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