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LL GY 1871

Qianlong sanshier nian 乾隆三十二年

條例/tiaoli 23

續纂。 一、八旗從前投充,及乾隆元年以前契買家奴,果原係靈户,祖、父姓名、籍貫確有證據,令該大使查明,出具印甘各結,詳報該管上司核明,行文該處查提,准其放出歸,仍將賣身之人,柳號三個月;引進保人,桃號兩個月,各賣四十板,追取原價給主。其並非亚丁,指稱窗丁,抗建家主者,杖一百,仍行給主。此條係乾隆六年八月户部議覆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吴拜條奏定例。

條例/tiaoli 24

續纂。 一、應試童生,如龍數名,或頂名場,希圖進者,照許冒律,杖八十。保結之原生知情者,同罪。

條例/tiaoli 25

一、順天府考試審音之時,究出冒籍情弊,將本生及康保俱照變亂版籍律,杖八十。康保仍革去衣頂。知縣、教官如審音不實,濫行申送,俱照庇例,交部議處。受財者,計戚從重論。

條例/tiaoli 26

續纂。 一、凡八旗漢軍人等,願在外省居住者,在京報明該旗,在外呈明督撫,不拘遠近,任其隨便散處。所在督撫咨明該旗,每年彙奏一次,以便稽查。務令安静營生,不得强横生事。

條例/tiaoli 27

續纂。 一、八旗開戶人等,如係累代出力家奴,經本主呈明,令其開戶。及根底不清,旗、民兩無可考,應另記檔者,此項人丁本無過犯,應准放入民籍。其由本主得銀放出,潛入民籍,或抱養子弟,指稱歸宗私入民籍者,仍治以行呈明之罪,令其各歸民籍。至指借他人名色,代為認買,私自出旗,或帶地投充之人,將子孫改姓潜入民籍者,照例治罪,仍断還原主。若有赞誉勢力、欺壓孤幼贖身為民者,倍追身價給還原主,將人口費給外省駐防將軍、都統等為奴。

條例/tiaoli 28

一、凡八旗白契所買家奴,如本主不能養膽,或念有微勞,情願令其贖身,仍准其贖身外,如本主不願,概不准贖。其有酗酒、干犯拐帶逃走等情,俱照紅契家人一例治罪。如有赞誉勢力、倚强贖身者,仍照定例辦理。

條例/tiaoli 29

一、旗下奴僕,若果係數輩出力之人,伊主念其勤勞,情願聽其贖身為民,本旗、戶部有檔案可稽,州、縣地方有册籍可據為民者,仍歸民籍,舊主子孫不得借端控告。其有投充之人,私自為民,後經發覺,將同族之人誕板為同祖,或本主因家奴之同族少有產業,誣告投充之子孫者,審明,將誕板、誣告之人,照良為賤律治罪。

條例/tiaoli 30

一、凡八旗絕户家奴,無族人可歸者,無論家下陳人、契買奴僕,俱令本佐領造入原主户下,責令看守伊主墳墓。其中如果有年力精壯尚可當差者,在於本佐領下披甲當差。如内有乾隆元年以後白契所買奴僕,情願贖身為民者,照例贖身。其身價銀兩,照總戶財產 入宫例辦理。

條例/tiaoli 31

一、凡另户人之妻,因夫亡改嫁與另户,並嫁與户下家人,其前夫所生之子原係另户,應准其隨母改適,侯撫養成丁,仍歸本宗。如子母不忍分離,兩家情願倚依者,准其依,仍將本人造人生父本宗丁册。至從前另户旗人之子,自幼給與旗民正身及户下家人撫養,呈請歸宗者,該旗查明情實,取具兩姓族長、族人保結,並各該參、佐領印結,咨送户部存案,准其歸宗。

[view entire text

Table of content

目錄 | Content

第一部 | Mingli lü 名例律

第二部 | Li lü 吏律

第三部 | Hu lü 戶律

第四部 | Li lü 禮律

第五部 | Bing lü 兵律

第六部 | Xing lü 刑律

第七部 | Gong lü 工律

Index

propername

bookname

personname